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出手了
对于社会组织来说,业务主管单位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可以说,除了直接登记之外,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就谈不上成立社会组织。但由于种种原因,寻找业务主管单位的路途并不平坦,半途折翼的不在少数。
新密市的高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高先生准备开办一家托育机构,需要申请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他找到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希望新密市卫生健康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可以审查同意。
新密市卫生健康委认为,其只负责托育机构备案工作,而并非行业主管部门,因而无法出具初审意见,建议他到其他部门咨询办理。
由于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高先生的托育机构也就迟迟无法登记成立。
高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将事情进行了反映。国办督查室收到留言后,经初步核实,转河南省政府核查办理。河南省政府接到国办督查室转送的问题线索后,迅速派员赴郑州市新密市开展实地核查。
核查组认为,国家政策文件对卫生健康部门在托育机构行业管理工作中应负职责有明确规定,托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为卫生健康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规范,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婴幼儿照护卫生保健和婴幼儿早期发展的业务指导”。
核查组认为,新密市卫生健康委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理解不深入,认识存在偏差,没有准确把握上级文件精神,在履行职责、为群众办事时,僵硬查找相关“字眼”,缺乏担当精神,损害群众利益。
经督查推动,新密市卫健委立行立改,为高先生开办的托育中心出具了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同时,郑州市政府推动全市卫生健康部门举一反三,主动落实托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责任,依法依规做好行业管理相关工作。
近日,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督查回声栏目以“群众反映郑州市新密市卫生健康委不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办理托育机构登记审查 河南省政府派员实地核查督促立即整改”为标题,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公开说明。
回看这一事件,可以发现,只要路径正确,成立社会组织是可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
首先,要找对业务主管单位。高先生举办的是托育机构,他找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卫生健康部门,而托育机构行业主管部门正是卫生健康部门。如果他找的是教育部门,就不可能有结果了。
其次,要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正是因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有明确规定,核查组才会支持高先生的诉求。
再次,要学会正确使用救济渠道。在新密市卫生健康委表示无法出具初审意见的情况下,高先生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进行了反映。
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由国务院办公厅设立,面向社会征集四个方面问题线索或意见建议:一是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问题线索;二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问题线索;三是因政策措施不协调不配套不完善给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带来困扰的问题线索;四是改进政府工作的意见建议。
平台对收到的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整理后,会督促有关地方、部门处理。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线索,将由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直接派员进行督查。经查证属实、较为典型的问题,将予以公开曝光、严肃处理。
高先生正是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这一正确的渠道,解决了问题,实现了救济。这证明了只要路径正确,体系内的问题可以在体系内得到解决。
最后,这一事件也提醒作为所在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要切实履行起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主动担当,为推动社会组织发展提供更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