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改革后,我们如何理解不同的“社会工作”?
随着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推进,专业社会工作事业发展转隶到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基于其部门总体定位以及具体职责,使得社会工作的内涵、外延及边界发生变化,这也引起了专业社会工作实务界和学界的关注和讨论。为了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错乱,本文就社会工作及其相关概念的内涵要义予以再分析。
社会工作的国际意涵与中国分层
在国际上,社会工作(social work)主要指受过相对系统的专业学习和赋能训练的从业者,秉承社会工作价值理念,运用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方法面向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开展的专业服务工作,旨在助力服务对象走出困境、提升社会福祉水平和推进社会进步。整体来说,社会工作基本概念界定有三个重要因素,即从业者资质、工作范畴和专业性。
然而,在汉语中,“社会工作”一词的意义表达则较为复杂,似乎具有社会性的工作都可以揉入“社会工作”,这使得大家在讨论社会工作的范围时,出现“一锅粥”的混杂状况。只有继续追问其所说的“社会工作”具体指哪些工作、由哪些人来做、运用什么理念和方法时,才有可能确定其是否属于专业社会工作。
对于我国社会工作的分类,北京大学王思斌教授曾依照专业程度以及工作内容将社会工作分为三种类型或者三个层次,即普通社会工作、行政社会工作、专业社会工作。
具体来说,普通社会工作范畴最大,似乎具有一定社会性的工作即可纳入其中,以此其几乎囊括了绝大部分职业和行业;行政社会工作主要是指由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行政部门、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面向其目标人群开展的服务工作,主要是福利政策实施和具体帮扶工作等,有专职人员负责,具有较强的行政性、专业化程度不高;专业社会工作则是强调秉承现代价值理念并运用专业服务方法,面向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等开展专业性较强的服务工作。结合具体情形语境和上述分类框架,我们便能对不同的“社会工作”进行相对清晰的基本认知。
政策文本中社会工作内涵外延的边界变化
在政策文本中,社会工作的内涵外延已经发生了明显变化,这个变化出现的分水岭便是社会工作在党政部门的隶属关系调整。
转隶前,政策文本中所指社会工作基本都是专业社会工作。这里我们需要从历史视角加以分析,自上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我国社会工作专业设置和学科教育得以快速发展,自此社会工作一词便内含了一定的专业属性,当然这种专业属性尚属于教育意义上的专业性。
2006年,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规模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将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专业社会工作纳入国家民生服务和社会治理体系中。
2008年,我国开启了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中国社会工作职业领域的专业资格认证制度自此建立,开启了全国范围的社会工作职业化进程。2011年和2012年,中组部、民政部等十余个部委和群团组织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1—2020年)》,成为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里程碑,社会工作者群体作为专业人才队伍得到前所未有的制度保障,这两项制度也为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按照如上顶层制度设计,在民政部主导推进全国社会工作发展阶段,先后出台的若干专项政策中的“社会工作”都是指专业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也主要指向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这些政策包括但不限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社会工作岗位设置与激励保障、社区社会工作发展等诸多政策制度。
转隶后,政策文件中“社会工作”的外延边界发生了较大变化。它在原来“社会工作”的基础上,扩展了边界和范围,形成了一种更为广泛的社会工作范畴。在一定程度上,这与主责部门的定位和职责有紧密关联,同时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和专业方法确实需要也可以嵌入或融入到更多的实务领域和服务人群。
在具体实践中,也有一些领域在具体工作中找到专业社会工作的介入点,并顺势将这些领域纳入专业社会工作范畴,同时社会工作部门的设立及其对社会工作一词的外延扩展,因此所谓“大社会工作”被人越来越多的提及。对此,我们应持一定的开放姿态予以讨论。但是,这些被纳入进来的内容范畴与专业社会工作有何关联?新老模块的逻辑性和整体性何在?这都是需要各级社会工作部门深入思考和适时调整的。
另外,在实际情形中,不少相关领域的工作并未真正运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专业服务方法,却又标榜“专业社会工作”,非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被纳入“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出现了鱼目混珠的乱象,也给专业社会工作事业发展带来一定的混乱,同时也使得社会工作“万能化”倾向严重。从当前社会工作部门的相关定位和功能来看,其所指“社会工作”更多是指社会建设或社会发展(或者说是其中的一部分)。
因此,当我们提及“社会工作”时,应明确其具体指向和范畴,以免出现不必要的混乱。无论是政策文本还是具体实践中,如果其表述指向是运用社会工作价值理念和方法开展职业性、专业化助人活动时,我们建议称其为“专业社会工作”,对应的从业者就是社会工作者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专业社会工作的有效性和主要优势已在过去二十余年的发展过程中得以一定程度的实现和呈现,为我国民生福祉事业和基层社会治理创新都做出了重要贡献。
行政体系中的社会工作与专业社会工作的内在关系
两者有一定关联,专业社会工作已嵌入到诸多服务领域。这些服务领域或系统涉及到不同的行政部门和群团组织及其所属的相关服务场域,还有广大城乡社区,这使得原有的服务系统新增了专业的社会工作服务力量,也探求形成了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嵌入式模式。专业社会工作可以介入的服务场域较广泛,包括学校、医院、福利机构、家庭、社区等,涉及到的服务人群也较多元,包括各类儿童、青少年、妇女、老年人、残障人士以及社区矫正对象等。目前,不少社会工作领域都积累了比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一定的学术成果。
两者的区别在于,具体工作所秉承的价值理念和运用的服务方式方法的差异。一种是行政式的、自上而下的策略手段,另一种是专业性的、注重自下而上的方式方法。依靠行政手段进行的治理或服务,更多是单向输出和被动参加,对需求回应较被动、方法较单一且深入性不够。专业社会工作则注重“助人自助”价值理念的指引和运用,强调治理或服务的人本性、参与性、适切性和专业性。当然后者更有难度,更需要持续保障,但也是推进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实现美好幸福生活的切实要求。
当然,在一些地方的探索中,行政手段与专业方法相结合也已是一种实践常态。这就很好地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又能够在实践中相互借鉴、彼此助力。
社会工作者的“社工”还是社区工作者的“社工”
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工作者所指有所不同。对于社会工作者(social worker),有相对清晰界定,即接受过专业社会工作的系统学习和训练(包括但不限于学历教育),并实际运用社会工作理念和方法开展服务活动的从业者。在政策文本中,如果表述是“专业社会工作人才”或“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指的就是专业社会工作者。如果只是表述为“社会工作者”,就要看文件对其有无相对明晰的界定。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社区工作者则包括了在社区从事党建、治理、服务工作的全日制专职工作人员,主要包括社区党组织成员、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中的专职人员(即社区“两委”专职成员)和社区专职工作人员。
“社工”简称带来的混淆与错乱。“社工”是一个专有名词,全称为“社会工作者”,基本内涵如前文所述。当前,在一些地方,相关党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也常将社区工作者简称为“社工”,内含“社”和“工”两字且称谓起来较为方便。但是,这恰恰也是导致主体混淆的原因之一。
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工作者有所不同,社区工作者里有社会工作者,但并非全部都是社会工作者。这一现象与社区工作者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有一定联系。自2008年首次全国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考试启动至今,相关主责部门推动社区工作者学习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考取社会工作职业资格证书,鼓励持证上岗,并给予了一定的政策激励。这使得部分社区工作者考取了不同级别的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更有部分持证社区工作者将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运用于社区治理和服务实践,可以称其为“社区社会工作者”,他们是以社区为主要职业场域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但是,在社区工作者队伍中也有未持证人员,以及持有证书但并未接受过系统学习且未实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和方法开展社区工作的人员。也就是说,社区工作者人才队伍存在一定的梯次性,且非持证人员向持证人员流动意愿较强,这与社区工作者人员招聘、职称补贴和职业晋升等不无关系。
我们应该理性看待“社工”简称带来的混乱,倡导大家尽量使用全称,避免可能的混乱。因为职业称谓的背后更多的是其职业使命、专业特性以及受众对这一职业的认知。同时,我们也应重点引导和支持社区工作者依托专业社会工作在职业化和专业化道路上走深走远,让更多的社区工作者运用系现代价值理念和专业服务方法做好社区治理和服务工作,并以此实现其人才队伍的专业成长和发展。
作者:卢磊,民政职业大学社会工作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