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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发布意见 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

  为进一步畅通社会组织退出渠道,优化社会组织结构布局,湖南省民政厅日前发布《湖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社会组织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据介绍,《意见》分总体要求、一般注销程序、简易注销程序、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工作要求五部分。

  《意见》明确,社会组织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的,被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按照一般注销程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根据《意见》,一般注销程序分为五个步骤:一是依章程履行内部程序,二是完成清算工作,三是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是依法处置剩余财产,五是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其中也明确提出,社会组织的剩余财产不得私分,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指导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目的或者捐赠给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在当地纸质媒体或政府门户网站就债权债务清算、剩余财产处置等事项进行公告;剩余财产涉及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考虑到目前上位法对简易注销程序的规定不多,同时考虑到简易注销程序对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风险,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意见》将“简易注销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社会团体。对社会团体因会员数量不符合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无法做出注销决议,或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清算材料完成注销登记的,可以采用简易注销程序:一是公告拟注销事宜,二是出具书面承诺书,三是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是依法处置剩余财产,五是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此外,经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意见》还明确了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被认定为慈善组织的社会团体等七类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

  据悉,《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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