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复检与随机抽查机制贵州省出台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推动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近日,贵州省民政厅出台《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7月3日起正式施行,《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黔民发〔2009〕58号)同时废止。
《办法》共7章、29条,包括总则、评估对象和内容、评估机构和职责、评估程序和方法、回避与复核、评估等级及其应用以及附则等内容,为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和规范。
《办法》规定,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各级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经县(市、区)、市(州)民政部门推荐的社会组织可以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A级社会组织评定。
在评估对象和内容方面,《办法》明确了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依法成立登记满2年,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评估等级5年有效期已满,需要重新申报评估的;评估等级在有效期内,获得评估等级满1年,申报更高评估等级的。对于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列入异常名录等情形的社会组织,《办法》规定不予评估。
《办法》提到,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类型,实行分类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党建工作、内部治理、工作绩效、社会评价等。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各类组织评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关于评估机构和职责,《办法》明确,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评估专家组由相关政府部门、党建机构、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推荐有关专业人士组成。评估委员会、复核委员会成员在专家组中抽取组成。
《办法》还提到,民政部门可通过招标、邀标、竞争性磋商、谈判等方式择优选择第三方评估机构,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签订协议。第三方评估机构严格依照评估标准和程序,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初评工作,包括制定评估实施方案、开展评估培训、组建评估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实行指定复检和随机抽查的跟踪评估动态管理机制。在评估等级有效期内,评估办公室可以对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基础条件、法人治理、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等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或全面检查。
据了解,此次出台的《办法》与原有政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首先,《办法》细化了评估机制,规范了第三方评估,建立了“政府指导+第三方评估”的模式,强化评估的客观性和专业性。
其次,建立了动态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建立了复检与随机抽查机制,对已评估的社会组织进行不定期复检和随机抽查,确保评估结果的持续有效性。
再次,增加了评估结果应用场景,将评估结果与社会组织的信用体系相衔接,对评估等级高的社会组织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优惠。
第四,对评估标准进行了分类细化与更新,分类制定了差异化评估指标。由原来的五套指标(学术类社团类、行业协会商会类社团、公益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慈善组织〕)修订为三套指标(社会团体评估指标、社会服务机构评估指标、基金会〔慈善组织〕评估指标),减轻了基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