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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发布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2025/12/29 20:48公益时报 李庆

  为加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推进社会组织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云南省民政厅日前印发《云南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负责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开展社会组织公共信用评价。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履职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供各自职能领域产生的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以便登记管理机关做好全面记录、归集、公布和使用工作。

  《办法》明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公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信息共享、动态更新的原则。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内信用承诺制度,加强行业自律,遵守法律法规、行业规约和职业道德准则,主动参与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承担社会责任。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诚信倡议、诚信创建、信用评价等活动,发挥对成员的行为引导、规则约束、权益维护等作用。《办法》明确了信用信息范畴。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是指民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获取的,以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与社会组织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包括基础信息、年报信息、行政检查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信息。

  《办法》介绍,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对社会组织的信用信息进行征集,采取信用积分的方式,将社会组织的信用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A、B、C、D四类,对不同等级信用的社会组织采取不同的激励、惩戒及监管措施,实现社会组织的分级分类监管。社会组织信用积分依据社会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实时更新,同时,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向社会组织提供信用等级查询渠道。《办法》还设置了差异化管理措施。根据社会组织信用等级从高到低的情形,采取“相对宽松”到“从严监管”的差异化管理措施。如,对信用等级为A的社会组织,采取以社会组织依法依章程自我管理为主、登记管理机关抽查为辅的监管措施;非必要不开展现场检查,降低抽查检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为D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采取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加强监管。

  《办法》明确,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社会组织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登记管理机关发现社会组织出现不符合当前等级情形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社会组织可以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申请调整自身信用等级。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信用信息管理程序。规定信用信息采集录入、异议核实及更正等工作的时限,充分保障社会组织的权益。明确规定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按照拟制、告知、申辩、复核、发布的程序进行,并制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各步程序的相应表格,增强工作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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