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县档案所见的清代重庆拯溺堂

2026/08/11 17:48公益时报 唐春生 胡宇航

  重庆地区由于长江干流经行其间,水上交通条件便利,至清代逐渐发展成为长江上游交通东西及其周边地区的全国性的商品流通中心。然而,川江大量存在的险滩、急流等不时威胁着来往行人、船只的安全。为了保障水上航运安全,包括重庆在内的长江上游地区的水上救生事业逐渐兴起,颇具成效的即官办救生红船,继之而起的又有民间机构——拯溺堂。

  拯溺堂兴起的原因

  根据档案记载,巴县拯溺堂最早见于光绪九年(1883),由当地的好善绅矜捐资兴办,并制定了一系列拯溺章程。拯溺堂的兴起,与当时严峻的拯溺形势休戚相关,其后之所以能迅速发展,则是多种因素综合影响下的结果。

  毋庸置喙,官办救生红船体系的衰落是拯溺堂得以兴起的直接原因。官办救生红船在设立后的一段时间内,在救生事业中发挥着极为正面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官办红船体系弊端渐生。如同治十三年(1874)七月,巴县乡约黄德富即控告救生红船首人私吞经费,且“每见舟沉,救生不至”。官府在巡查的过程中也发现,一些救生红船的水手不按规定在其责任区域守候救援,“可谓有名无实”,并承认救生红船“历年际久,船身朽坏”,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再如光绪十六年(1890)六月,川东道给重庆府的饬文中指出,其在查访各个地段的救生船时,发现不少红船不仅违规招揽任务,即“窃装揽载”,救生力量也难以保障,甚至任由“少雇”的水手“上岸游荡”。官办的救生红船制度日益朽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职能。

  为了保障救生事务的运行,重庆地方乡绅开始投身于水上救生事业,为拯溺堂的兴起奠定了一定的社会基础。重庆地区其他民间善堂对拯溺堂的创立也有所促进。咸丰九年(1859)由八省客长提倡兴办的至善堂,拥有较为强大的经济实力,其首事雷晋廷曾与实施拯溺的船户议定了捞救落水之人及浮尸的七条善规,涉及船户应尽的职责、船户捞救及抬埋的赏赐、船户犯戒的惩治等,内容较为完备。《中国皇家海事习俗》一书中的《拯溺堂规条》也指出:拯溺堂创设初期,因为熟悉公事的人员不够,其相关首事往往“在至善堂、培德堂内选举(任用)”。可见拯溺堂的兴办与至善堂等民间善堂的支持是分不开的。

  此外,官府的支持是拯溺堂兴办的又一重要原因。拯溺堂虽由当地绅商捐资兴办,但也离不开官府的支持。从巴县档案的记载来看,相较于巴县地区的其他民间组织,官府对拯溺堂更为关注。如巴县官方在发现“拯溺堂办理甚为妥善”后,即将此前用于救生红船的工食银两,“归并拯溺堂办理”。可见官府对拯溺堂的信任与支持。同时,一些对拯溺事业做出贡献的官员会得到上级的肯定。如奉节县令邱祖培因为留心拯溺事业,得到了总办滇黔边计盐务总局的嘉奖。官府及其官员对拯溺堂事业的支持,也就因此更有积极性。

  拯溺堂的组织管理

  从档案的记录来看,巴县地区的拯溺堂主要实行董事制。这一善堂由当地乡绅捐资创立,主要负责人是当地的士绅。同时,其在创设之初设立了八处救生码头,以推举的形式选出负责人,称作“首士”或“首人”,统领码头救生事务。这些码头负责人一般选用当地的“殷实好善绅粮”充任,如没有特殊情况发生,都会在职较长时间。这些记录表明拯溺堂的管理形式确实属于董事制的范畴。

  除了八处救生码头的“首事”外,拯溺堂还设有“值年首事”。相关任职者需前往各码头巡逻,检查码头首人“是否认真办理,有无虚应故事”,值年首事一年一换。

  为便于管理,拯溺堂还对自身负责拯溺的范围分为小河、上河、下河三段:小河(嘉陵江)范围是从石门滩到朝天门,大河(长江)上河地段是自朝天门至九龙滩,下河地段则是朝天门方向至唐家沱一带。认明地段后,拯溺堂在其拯溺区域会派出四名小甲头目董理救生事务,这些小甲头目的主要任务是监督相应地段施行拯溺的船户,并负责救生活动完成后领赏阶段的相关业务。

  在具体业务的开展上,巴县拯溺堂与其他善堂有所区别。拯溺堂并未单独修建堂口,而是创设了朝天门、海棠溪、九龙铺(滩)等八处救生码头,以救生码头作为拯溺救生的载体。此举不仅节省了大量经费,还提高了办理拯溺业务的效率。拯溺堂之所以未设堂口,与其独特的救生方式有关。与官办红船不同,拯溺堂的救生方式更为灵活,其规定:如果遇到覆溺事故,“无论何人何船,皆可趋救”,船户救起溺水者后,经首事查验完毕,并填写相关票据后,“在拯溺堂发钱处,照数给领”,有激励制度的安排。

  除此之外,拯溺堂对其内部财政的管理也十分细致。《拯溺堂规条》中记载,每年的十月十五日,相关人员会在堂内清算账目,事毕,将这一年的“收捐收息,救几生命,支销多少,某人经管,现存若干,存放何处”等相关信息加以公示,“俾众咸知,一目了然”。同时,对于他人捐献用以生息的资金,拯溺堂要求相关人员登记在册,并按规定时间,“定期清算一次”。首人支用经费时,“只准用息,不许伤本”,遇到不敷之年挪用本金时,借用了多少,相关首人需募捐补足”。

  拯溺堂的具体职能

  据档案的相关记载看,拯溺堂的具体职能较为繁杂,并不仅限于拯溺救生。总的来说,拯溺堂的具体职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拯溺堂对船户、码头的一些违规不法行为,如船只超载人员、勒索钱财等,有义务及时上报官府。

  其二,参与船规、章程等的商讨与制定。光绪十一年(1885)七月,拯溺堂首事萧淙等人受到当地船首吴怀清、江松亭的邀请后,与当地士绅以及六十八位船户小甲等人,经过三次会议商讨,最终制定出一系列水运章程。拯溺堂对船规、章程制定的参与,体现了其对当地水运事业的深度介入,这对于拯溺活动的开展是大有裨益的。

  其三,提供运输从业者和航道水文的信息,并承担编写保甲册的责任。从档案来看,拯溺堂各码头在履行救生职责的同时,还需要将所涉及地段的船户,以及沿途滩口、大小水情等,逐一按照范式填写造册,对航道凶险地段加以注明。巴县衙门还要求拯溺堂首事清查船户,编写水保甲册,目的是“戢盗安良,禁止重载”以便稽查匪类”。保甲册需每月抄录,交由拯溺堂的值年总首事进行查核汇报,并保证一年一换。编写水保甲册,是拯溺堂最为重要的职能之一。这一做法既有利于加强拯溺堂对船户的管理、维护当地社会治安,还能在一定程度上使船户避开水险,对沉溺事故有所预防。

  拯溺堂还对生活中有可能导致覆溺的安全事故积极加以防治。如《拯溺堂规条》记载,巴县地区在冬季时设粥厂施粥,江北、南岸等地的民众可乘船前往南纪门、临江门、朝天门等地领粥。但乘船领粥的民众大多比较贫寒,能给的船钱较少,船户为了多赚船费,往往会多载人口,从而导致因超载而覆溺的事故。因此拯溺堂与粥厂负责人协商,由拯溺堂出钱为领粥的民众支付船资,“南纪、临江两厂,每厂每月共给钱三千文;朝天一厂,每月共帮给钱四千文”,粥厂将钱发给来往船户,要求船户“一律不许重载”,以减少覆溺事故的发生。

  拯溺堂的资金来源

  拯溺堂正常运转,当然需要有资金的保障。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部分,一是乡绅捐资。光绪十八年(1892)十一月,巴县木洞镇的拯溺堂在创设之初,资金紧张,首事丁绍廷等人推行募捐,当地乡绅大户皆“乐于施舍,捐善金”。除募捐外,一些富户、绅士等也自发进行捐助。

  二是官府及其官员的支持。官府、官员的支持是拯溺堂经费的重要来源。在官办红船无法发挥其职能后,巴县地方政府将原先部分地区用于添置、修缮救生红船的资金以及水手的工食银两等拨发给拯溺堂,由其负责当地拯溺业务。此外,一些官员会捐出自己的养廉银用以拯溺事业。巴县官府还会通过其他手段在经济上支持拯溺堂。光绪十八年(1892)十一月,时任木洞镇拯溺首事的丁绍廷为募捐善资,曾上书官府,请求豁免与拯溺堂相关田契中的印红银两。

  三是置产生息。为了保障拯溺事业能永续发展,拯溺堂在取得捐资后,往往会将一部分善款拿出来用以置产生息。如光绪十八年(1892),巴县地方政府向拯溺堂借银五百两,每两每月按一分五厘算息,并且“用县印为凭,令户房代立借据”。拯溺首事欧阳善亦曾于宣统二年(1910)二月向官府申请购买长安寺侧的一间铺面,用以收取佃租银充当拯溺经费。此外,《拯溺堂规条》中也有关于置产生息的部分,规条指善堂在获得他人捐出的拯溺经费后,“首事不得承领”,同时需“公同发交妥处,暂行生息”。

  拯溺堂的成效及其缺陷

  巴县拯溺堂的兴办,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官办红船因船只朽坏、水手救援不及导致的问题,在救生领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一些人甚至认为,拯溺堂在部分地区已经取代了官办红船,占据着救生领域的主导地位。但同样需要注意的是,拯溺堂也有一定的缺陷,如其救生活动的局限性、制度建设上的问题,在管理上也存在着腐化现象。

  拯溺堂的救生成效,在巴县档案中有所反映。如光绪十八年(1892)十月初五,海棠溪船夫杨定邦、陈玉顺称,头天晚上在储奇门城边龙脊子处,听到“有呼救命声”,二人开船去救,“捞起一人”后,上报拯溺堂首事领赏。

  光绪十四年五月,巴县大河上游的九龙滩“洪流盛涨,险滩林立”,而此地设立的官办红船早已有名无实,仅存的四只红船根本无法承担拯溺职责,加上道库、饷库的经费有限,无法再行添设救生红船。因此,官府在与拯溺堂首事商议后,即宣布:由(拯溺堂)添设民船一只,自本年五月起,至秋后水涸滩平日止,雇募水手,常驻该滩,遇有船只失事,即行拯救,以稍红船之不及。如遇该滩平顺,仍可分往各滩补救……九龙滩现由拯溺堂添雇船只,常川驻守。

  这里透露出的重要信息有二:第一,拯溺堂的救生活动得到了官府的极大认可。官府在官办红船力有不逮的情形下,难以承担救生重任,于是选择将这一任务交予拯溺堂。明确“添雇”救生“船只”由拯溺堂负责,这实际上是对于拯溺堂的极大肯定与信任。第二,根据巴县档案,此前在九龙滩“常川驻守”的是官办红船,改由拯溺堂负责,表明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官办红船。官府对拯溺堂业务的认可,证明了拯溺堂的救生成效。

  再如光绪十四年三月,巴县官府在给上级的文书中表明,拯溺堂兴办后,其所管理地段的船户在赏钱的刺激下,往往“见溺即救”,救活溺水者的数目相当可观,“较之额设红船,似有裨益”。

  《拯溺堂规条》中也有记载:拯溺堂发现长寿、涪陵两县的来往船只更容易覆溺,经调查后发现有人把持码头,其他地方的船只不许进入长寿、涪陵。其时无论行人多寡,“悉尽装载”,都得装运上船。由于两县的船仅“有数只”,运力不敷,船只前往重庆时载客,回长寿、涪陵时“添载随带货物”,超载现象严重,导致覆溺事故较多。拯溺堂发现这一情况后,即上报官府,要求长寿、涪陵两地的船户“迅即添船只”,并且明确限定船只的载人数量,禁止“任意重装”,“以免覆溺”。这一记录反映出拯溺堂的确在水上救生领域发挥了一定的正面作用。

  拯溺堂在救生领域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其兴办与发展存在的一些不足。第一,相较于官办红船的强制性,拯溺堂是以奖励刺激的方式引导拯溺救生活动。换言之,拯溺堂对这些参与拯溺的船户并没有直接的管理权,无法强制要求其进行救生。一旦船户失去了对于拯溺救生的热情,那么拯溺堂的救生效果实际上是难以保证的。

  第二,拯溺堂对于施救后的奖惩机制不甚完善。前面我们提到过,为保证拯溺堂业务的健康、持续开展,施救船户救生之后可前往拯溺堂“填票领赏”,但这一激励制度给了一些无赖之徒以可乘之机。

  第三,拯溺堂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与其他善堂一样,内部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腐败。如《拯溺堂规条》称,用以赏赐拯溺船户的银两,都是成色很足的“足足九九典钱”,以防止“管发钱者搀和扣数”,可见拯溺堂的组织者对于拯溺者酬劳遭人克扣的情况是有所防范的,从侧面也表明拯溺堂内部确实存在贪污舞弊的情形。

  总之,拯溺堂的兴办与发展得到了官府的支持,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官方力量不断消退,拯溺堂开始成为当地拯溺领域的主体。其后,官府通过行政手段,积极介入到拯溺堂的相关事务中,努力将其纳入由官府主导的水上救济事业中。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虽然重庆地方士绅在地方公共事务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其并未发展到可以独立承担公益事业的程度,并无足够的政治、经济力量单独推动地方公益事业。

  (转自《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26年第1期,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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