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人道主义原则及其在战争中的运用

  ■李晓玲

  现行国际人道法起源于近代的西方,它由一系列人道主义法规和公约所组成,是现代战争法体系中一个重要的分支。其中,出现最早的《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也称《万国红十字公约》)问世距今不到150年的时间。然而有资料可考的世界战争史表明,人道主义思想的产生及其在战争中的运用,可上溯至奴隶制社会早期,几乎伴随着战争的脚步应运而生。其中,古代中国区域内的人道主义原则产生于距今3000多年前的西周,其内容经历不断的发展和变化,对历代战争行为发挥着规范和制约作用。

  保护百姓

  生命财产安全原则

  西周礼法规定,一国军队进入他国作战时,应注意保护百姓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不得亵渎神位,不打猎,不破坏水利工程,不烧毁房屋建筑,不砍伐树木,不擅取家畜、粮食和各种器具;遇到老人和小孩,护送他们回家,不得加以伤害;对于无抵抗行为的青壮年人不得当作敌人对待。类似的规定在先秦兵书中屡有记述。如《吴子·应变》:“军之所至,无刊其木、发其屋、取其粟、杀其六畜、燔其积聚,示民无残心。”《六韬》:“无燔人积聚,无毁人宫室,冢树社丛勿伐。降者勿杀,得而勿戮,示之以仁义,施之以厚德。”《尉缭子》:“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秦汉以后的典籍《吕氏春秋》《淮南子》《武经总要》等书也多有类似记载。

  保护百姓生命财产安全是许多历史名将自觉遵守的治军用兵原则。东汉将领邓禹率部征讨赤眉军时,其部队军纪整肃,对人民秋毫无犯,关西百姓“闻禹乘胜独克而师行有纪,皆望风相携负以迎军,降者日以千数,众号百万”。祖逖进攻刘曜与石勒部时,“爱人下士,虽疏交贱隶,皆恩礼遇之”,敌境军民“咸感逖恩德”,“归附者甚多”。岳家军素以“冻死不拆屋,饿死不掳掠”的严明军纪著称于世,也是历史上一支最著名的仁义之师。农民起义军首领李自成也十分重视整饬军纪,规定“马腾人田苗者斩”,“过城邑不得室处,妻子外不得携他妇人”。在他的严格管理之下,义军所到之处“不杀人,不爱财,不奸淫,不抢掠,平买平卖”。

  保护外交使节

  生命安全原则

  中国古代外交使节称为“行人”,职责是“居则摈相应对,出则朝觐聘会,所以抚缉万国,践修盟好,要结外援以卫社稷”,“救灾恤邻之道,赖行人以达其意;礼义忠信之用,赖行人以彰其谊”。周礼规定,行人无论地位高低和身份贵贱,出使期间均应受到礼遇。任何怠慢、辱没或伤害行人的行为都被视为“非礼”,轻则造成两国之间的矛盾,重则引发大规模的战争。如鲁桓公九年(前703年),巴、楚使者在邓国遇害,两国于是联手攻打了邓国。宣公十七年(前592年),晋大夫卻克在齐国受辱。三年之后,卻克率军大败齐国,齐侯也险些沦为阶下囚。

  两国交兵期间,也有礼遇使节和“不斩来使”的规定,也就是《左传》中所说的“兵交,使在其间可也”。战国时期,苏秦、张仪等人凭借明使暗间的身份往来于列国之间,进行合纵连横的游说活动。在没有暴露间谍身份之前,他们的人身安全受到了各国有力的保护。秦汉以后,保护来使生命安全的规定被沿用下来,杀害使者的行为常常会引发新的战端。《汉书·李广苏建列传》载:“南越杀汉使者,屠为九郡;宛王杀汉使者,头县北阙;朝鲜杀汉使者,即时诛灭。”汉匈战争期间,双方通使“十余辈”,这些使臣除了偶遭扣留外,极少受到人身伤害。公元前100年,苏武一行百余人出使匈奴,因故被单于扣留,但在19年后又得以全身而返。汉代参与“和亲”的公主大多兼有外交使节的身份,她们手中持有的汉节既是外交活动的凭证,也是保护自身安全的护身符。贞观四年(630年)至乾宁元年(894年),唐朝与日本为争夺朝鲜进行了长期的战争,但双方的外交活动却从未中断。其间,日本派“遣唐使”19次,人数最多时曾经达到651人。唐朝也多次派遣使团出访日本。实践证明,保护外交人员生命安全原则在古代战争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一方面有利于敌对双方适时开展和谈,缩短战争的进程,另一方面可避免矛盾激化,遏制战争升级。

  善待俘虏原则

  善待俘虏是中国古代战争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人道主义原则。它最早出现于西周时期,后为历代军法所援引,并且得到不断地补充和完善。《唐律·擅兴》载:“若寇贼对阵,舍杖投军及弃贼来降,枉辄杀者,斩。”清代《皇朝通典·兵八·军令》载:“俘获之人,勿去其衣服,勿淫其妇妾,勿离异其匹偶。”《满洲实录》记载:“阵中所得之人,勿剥其衣,勿淫其妇,勿离其夫妻,拒敌者杀之,不拒敌者勿妄杀”。

  中国古代善俘原则的具体内容,一是医治伤俘。《司马法·仁本》载:“敌若伤之,医药归之。”要求对受伤的敌人先予以治疗,再放其回家。二是禁止虐俘杀俘。《荀子·议兵》提出,对不战而退的敌人不准捉拿,对投降的敌人不得以俘虏对待。《鹖冠子·近迭》中记载有“不杀降人”的规定。《吕氏春秋》强调,作战时不准虐待俘虏,只对极少数抵抗者予以严惩。《武经总要·制度篇》中的“行军约束”规定,凡抓到俘虏,不论其反抗还是顺服,一律不准杀害,以便利用他们争取未降之敌。三是妥善安置战俘。对于“归顺”“请降”的敌人要“许而安之”,“丰其粮饷,厚其待迂”,“潜往以诱致其余”,让他们协助己方瓦解敌军。《草庐经略·招抚篇》提出,对于敌方非战斗人员要“犒而遣回,以彰吾大德,释彼战心”,以此来涣散敌人的斗志。对于敌军将领,则根据不同情况,或“御其禄秩”,或策反利用。

  善俘原则是古代战场上一个常用的心战武器,曾经受到历朝历代将领的高度重视。战争史上流传着许多善俘攻心、克敌制胜的佳话,也保留着不少因坑俘、屠城而失助战败的教训。霍去病在两次河西之役中,采取“舍服知成而止”的策略,使匈奴数万部众归降了汉朝。东晋名将祖逖对敌军俘虏推行厚待遣归的政策,使敌众纷纷归附,为收复黄河两岸失地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与之相反,历史上因虐俘失助而导致失败的战例也比比皆是。公元前260年,秦将白起在长平之战中坑杀赵军降卒40万,激起赵国军民的极大愤慨。他们同仇敌忾,广结外援,最终在邯郸之战中击败秦国,雪洗了国耻。西晋时期,荆湘巴蜀流人屯聚造事,王澄在征讨过程中,先假意接受流人请降,后“以其妻子为赏,沉八千余人于江中”,使得“益梁流人四五万家一时俱反”。

  战争善后原则

  西周时期,战争指导者多追求以武力威慑或有限的军事手段,达到不战或小战“屈人之兵”的目的。目标一旦实现,天子和诸侯就要“修正其国,举贤立明,正复厥职”。正如《论语·尧曰》所说的那样,“兴灭国,继绝世,举逸民”,帮助战败国恢复社会秩序,选贤任能,另立明君。《左传》反复强调,兴亡继绝、怀柔敌国是有德的表现:“贰而执之,服而舍之,德莫厚焉,刑莫威焉”;“叛而伐之,服而舍之,德刑成矣。伐叛,刑也;柔服,德也”;“叛而不讨,何以示威;服而不柔,何以示怀”。鲁昭公十三年(前529年),楚平王继位,“既封陈、蔡,而皆复之”,“隐太子之子庐归于蔡”,“悼太子吴归于陈”。

  《逸周书》指出,战争中放回被俘的兵众,成全对方的过失,抚慰敌国百姓并盛满他们的粮袋,是行间的有效手段。书中还进一步明确了战争结束后安排敌国民众生产生活所应采取的具体措施,要求举令旗发号令,禁止官吏抢劫和侵凌强暴;保持原有爵位、土地和住宅,让他们各自安定亲属,使百姓像自然化育一般归顺服从。《吕氏春秋·怀宠篇》也列举了一些具体的战争善后措施,规定讨伐敌国不得殃及无辜百姓,只杀当杀之人;举荐敌国优秀人才,赐给他们土地、爵位;选拔敌国德才兼备的人,授予他们高官显位;对那些因战争而成为孤儿寡妇的人要给予救济;会见敌国年长之人,尊重并礼待他们,增加其俸禄,提高其地位;审理敌国监狱中的罪人并释放他们;分发府库中的财物,散放粮仓中的粮食,用以安定抚恤敌国的百姓;不把敌国财物占为己有;询问敌国人民不愿废弃的社官和太庙的地址,恢复其原有规模,并用变通的方式进行祭祀。书中还揭示了善后原则的特殊意义和功效,认为通过一系列深得民心的善后之举,可使敌国的贤良之人因得到名声而感到荣耀,使年长之人由于受到礼遇而感到高兴,使人民安心地接受大军的德政。

  上述一系列中国古代人道主义原则,最早是西周统治者为维护其宗法分封制度下各诸侯国之间的礼法秩序和力量均衡,制定出的一套具有“国际人道法”性质的行为准则,我们能够中感受到古老的东方文明对战争残酷性的认识与反思。现在看来,其中所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实质与近现代国际人道法不无相通之处,其在历史上的地位和作用也不会随着时光的流逝而磨灭无痕。相反,当现代战争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人道主义精神与规章的制约,国际人道法在世界战争的舞台上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时,重新审视历史,回顾古老战场上那弥足珍贵的人文关怀与刀光剑影的碰撞,仍能带给我们良多的启示。

  (据《军事历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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