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保护动物思想与实践

清代保护动物思想与实践

  《大清律例》规定:“凡私宰自己马、牛者,杖一百;驮、骡、驴,杖八十。”“若故杀他人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驮、骡、驴,杖一百。”在技术不发达的时代,这些牲畜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或战略物资,关系国家存亡。图为1909年,农民驱使水牛耕作

  人类使用动物乃至杀戮动物,具有正当性,可是这正当性是有限的。人类超出限度的对动物的使用和杀戮,就不具备正当性,应该被谴责和被禁止。这就是动物保护的主要内容。清人在动物保护方面,做过很多努力。

  取用动物的导向

  佛教对食肉的警示寓动物权利思想

  在先秦时期,儒家就提出了一整套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思想与措施,覆盖了捕杀与保护、市场交换、终端消费、文化控制、惩罚条例等方面和相关的环节,对杀戮动物的数量、时机、方法、品种和个体的选择,以及不同社会阶层、各种活动等消费动物的品种、规格、数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杜绝不必要的消费,反对不必要和不正确的杀戮,以保护动物资源。归纳起来,其要有三:“取用有时”、“取用有法”和“取用有度”。

  在清代,无论是士大夫还是政府,在宣传先秦儒家的生态思想和相关措施,提倡合理使用动物资源、保护动物方面,都有积极的表现。如从总体上论述合理使用动物资源的,有钱谦益《牧斋初学集》卷二十六《杂文六》之《放生说》、汪绂《双池文集》卷九《观物上下篇》等。此类文章,既肯定支配乃至杀戮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动物的正当性,又明确地反对不必要的对动物的杀戮和消费。

  在动物保护的某些具体的方面,清代士大夫往往和地方政府相一致,为社会做正确的导向。

  例如关于宰杀耕牛。中国历代,都严格控制宰杀为人类效力的动物,提倡善待这些动物,例如牛等大牲口和犬。清代士大夫,反对私自宰杀耕牛的文章不少,政府的相关政令也不少,其中大多是地方官关于禁止杀牛等的告示等文件,也是政府的政令。反对或者禁止宰杀耕牛的理由,大致有二:第一,耕牛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宰杀耕牛,会影响社会生产力;第二,耕牛为人类效力,对人类有贡献,宰杀耕牛,有悖于动物伦理。

  又如关于毒鱼。用药物麻醉或者毒杀的方法捕鱼,这不仅会对水生动植物资源造成毁灭性的破坏,还会污染环境,甚至对人类的生命和健康构成直接的威胁。这样的方法,清代以前不多见,清代则长期存在。毒鱼的行为,明显和先秦儒家对动物“取用有法”的原则直接相违背。对这样的行为,许多地方政府发政令严禁。张观我在会稽知县任上,“访有等不法棍徒,不务恒业,结党成群,置造毒药,每见荡鱼长大,抛毒屠害,意图浮窃”。如此则水生动物大量死亡,附近居民饮用水也被毒化,死鱼又容易导致误食者中毒。因此,他作为当地知县,出此告示禁止此类行为,下令严惩这些不法之徒。这告示就是其《覆甕集》卷一《严禁鱼药肆虐等事》。裕谦道光十五年六月,在两江总督任上,出《禁毒鱼示》。民间也会谴责这样的捕鱼方法。晚清黄世荣,看到“毒鱼之事日多”,作为究心世务的民间知识分子,他写了《蓄鱼议》,谴责毒鱼者,建议政府“著于令”。这些,都体现了“取用有法”的思想。

  杀牛也好,毒鱼等方式失当、失时的捕杀也好,此类现象,在民间舆论的干预和政府的禁止下,即使很难绝迹,也不至于影响动物保护的大局,因为毕竟只是涉及到极少数人所为,所以也容易控制。

  先秦儒家关于动物保护的思想中,最为关键和最难以实施的,就是“取用有度”,因其几乎涉及到每个社会成员。“取用有度”主要有两个概念:其一,捕猎动物或消费动物及其制品,要遵守礼制中的规定,消费者不能超越礼制中关于其所处社会阶层对捕猎动物规模、消费动物或动物制品数量、品种等规格的规定;其二,捕猎或者消费动物及其制品,不能超过实际的需求,造成浪费。可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财富的集中、生活水准的提高,以及消费意义的复杂化和丰富化,超出必要的消费就大量出现了。刘鸿翱《绿野斋前后合集》卷一《佛氏放生论》就对这样的现象做了抨击:“有故饮食,人之大欲存焉。古者生民之欲淡薄,又有尧舜禹汤文武之为君,教之品节法制,冠昏丧祭,乡相见,祈年报赛伏腊,皆有定数,故民用易足而物不患不生。自圣人殁,生民之欲日开,贵贱无度,唯以财力为纵侈。或一馔而残数物之命,或一燕会宾祀,而残数十物之命。竭池不足以供鱼,杀胎殀夭覆巢不足以供禽。”消费动物的“定数”被突破,等级制度失去了限制消费的作用,“贵贱无度”,消费远远超过了必要,以至于“竭池”“杀胎殀夭覆巢”尚不足以为供,“取用有时”“取用有法”也就这样被打破了。李慈铭《越缦堂文集》卷十《绍郡乐生会碑记》云古代社会“上者泽及天下,蛰虫鸟兽,咸遂化育;下者能节嗜欲,薄奉养,施爱而不失其性。是以圣主定为礼制,因其差等,以设禁防。自诸侯至庶人,不得无故宰牲食珍。虽至天子,田不以礼,曰暴天物。下至麛明昭夭,皆有厉禁。……自此制讲膳馐,享燕奢僭无势。”作为士大夫,刘鸿翱、李慈铭都想给社会使用动物资源做“取用有度”的导向。

  佛教对食肉的警示

  如何让社会成员做到“取用有度”呢?在士大夫们对先秦儒家动物保护思想的宣传之外,还有哪些手段,可以限制这样的过度消费呢?

  自从南朝梁朝佛教提倡戒肉食以后,戒杀放生成了保护动物的一种方式。清代,提倡戒杀和放生的文章乃至著述之多,可谓前无古人,后无来者。某些有识之士,就把戒杀放生,作为抑制对动物及其制品过度消费的一种方式。有高秋崖者,作《广放生录》,力劝世人戒杀放生。沈赤然《五研斋诗文钞》之《文钞》卷五《广放生录序》云:“客又曰:昔贤之著论垂诫者多矣,世卒莫之从。今高君秋崖又广其说,复附以《释疑》《五观》诸条,直欲举世相率,不敢食一蜗一蠯,无乃强人以所难欤?余曰:必如是,彼婪酣残忍之徒,方怵然知惧也,则纵不能改,必稍稍节之。夫天下口腹之人多,而俭于自奉者少。使一人日少戕一物,即一物生矣。千人百人日各少戕一物,即千物百物生矣。”这样看来,戒杀放生以抑制对动物的消费,效果实在有限,“使一人日少戕一物”云云,只能是作者美好的愿望,反倒是反映了过度消费动物的严重性。儒家的礼制、佛教的戒杀,都没有有效地把人们对动物的杀戮和消费限制在合理的范围。

  于是,清代有人就试图以肉类有毒的臆测,来劝说人们,抑制这样的过度消费。沈世昌《鎏山賸稿》卷上《戒杀延生经序》云,“若贪饕口腹,残害生灵,在己则斫丧慈良,在物则深含愤恚,不思求仁得仁,竟成以暴易暴”,这些动物“用含嗔抱恨之躯,肴胾盈盘,无非戾气所凝注。慧者必知毒如鸩,而昧者但见甘如饴。”对临被杀戮的动物的心理描写,明显出于作者的主观臆测。动物临终,怎么知道自己是用于必要的消费,还是过度的消费呢?钱维乔的说法,稍有不同,认为不管是否有必要杀戮的动物,被杀的时候,其躯体都会产生毒素,人食之对健康不利。这样的说法,完全是说者的臆测而已,他们没有提供令人信服的理由,没有起到抵制人们杀戮和消费动物的作用。

  寓动物权利思想

  中国古代用于娱乐的动物,既有家养动物,也有捕捉后经过驯化的野生动物。

  中国古代士大夫,对利用动物娱乐,持反对意见的不少,其基本依据是,这有违动物的天性。清代人有不少文章,是反对把野生动物作为宠物的。例如:嵇永仁《抱犊山房集》卷五《辨禽言者说》反对养鸟听“愁苦无聊羁栖怨叹之声”。应麟《屏山草堂稿》卷六《纪雀》云,一美丽的异雀自毁羽毛而死。周广业《蓬庐文钞》卷二《养鸟说》《后养鸟说》,都强调养鸟严重违反鸟的本性。黄彭年《陶楼文钞》卷二《瘗鹿说》云:“囿而槛之,既不能适其性,又无以尽其材。豢畜禁制,非其本怀。羝羊犹且触藩,而况英鸷之物哉!”某些动物可以通过驯化,为人类提供娱乐,家养动物和野生动物,都可以驯化。可是,这个驯化的过程,往往是残酷的,这也违反动物的天性。清代也有人表示反对。陈锦《勤馀文牍》卷五《驯物论》,写演马戏一类动物表演,详细描写了训练这些动物时,训练者对这些动物的暴行,其否定之意,十分明显。

  以动物相互搏斗甚至残杀取乐,古已有之,《庄子·达生》中,就有斗鸡的记载。对此类现象,清代不少人表示反对,有时政府甚至下政令禁止。清代顾景星《白茅堂集》卷三十七《斗蟋蟀记》,记斗蟋蟀甚详细,又云:“大约物性多好斗。斗鸡斗鹌鹑,斗画眉黄雀,在有,而龟兹斗骆驼与牛,西域斗鸧豕,越雋斗羊,永嘉人斗鱼,汉昌邑王斗虎,李阳华、吴孙虑斗鸭,粤南长斗蝤蛑,晋桓灵宝斗鹅。又有斗鸢,又有斗鹰,斗鼠,斗蚁,斗蝇虎,斗蜘蛛。物既好斗,而人又助之。”其反对的观点是明显的。石蕴玉《独学庐初稿》卷二《斗蟋蟀序》、李元春《时斋文集初刻》卷五《蚁斗》、裕谦《勉益斋续存稿》卷八《禁赌斗蟋蟀示》,都明确反对甚至禁止使动物相斗。

  野生动物被驯养成宠物,野生动物或者家养动物被训练成表演动物、搏杀动物,被折磨是不可避免的,例如《驯物论》中就详细地描写了这个过程中的种种残酷。在这样的过程中,动物的免受折磨的权利,还有所谓的生理福利和心理福利,也都没有了。因此,清代士大夫关于反对以动物娱乐的观点,和当代动物保护主义者的相关观点,完全是一致的。

  在动物保护方面,清代士大夫和政府相互配合,多有作为,这是应该肯定的;以佛教理论和虚构的“动物临死含嗔,故肉食品有毒”之说,来劝世人戒食肉,由于其非理性,效果有限,因此,保护动物,必须有理性的支撑;清人大力反对以动物取乐,尽管没有提到“动物权利”“动物福利”之类概念,但是,当今“动物权利”“动物福利”的某些重要思想,已寓乎其中。

  (据《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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