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上防控疫的那些事

康熙曾在北京福佑寺“避痘”。图为明信片上20世纪初的北京福佑寺

  据史料记载,元至元十二年(1275年)‘大都饥疫流行,疫者众,乞以积谷赈济’,这是有关疫情在北京最早的记载。明清时期北京地区疫情频发,累计达29个年份。在科学不发达的年代,人们是如何防控疫情,开展赈济的呢?

  历史上北京疫病频发

  古人将各种传染性疾病泛称为“瘟疫”,亦称“大流行”,其中危害性最大的是伤寒、天花、白喉、鼠疫、猩红热、霍乱等。据《北京灾害史》记载:明代北京地区发生瘟疫计有12个年份,大致分布在京城、京畿、顺义、通州、延庆、良乡、昌平、密云等地。清代发生瘟疫计有17个年份,大致分布在京城、京畿、通州、延庆、平谷、昌平等地。实际上,当时北京城内每年都有恶性传染病出现,只不过没有大规模流行,所以史书不载。凡是记载下来的,都是波及面较大,后果严重的瘟疫。

  明万历十年(1582年)包括北京在内的华北、华中地区发生大规模瘟疫。《明神宗实录》载:“连岁雨泽愆期,比复风霾蔽日,京城内外灾疫流行,人民死亡甚众。”《通州志》则称:“万历十年春,通州大疫,比屋传染,虽至亲不敢问吊。”这场瘟疫史称“大头瘟”,又称“大头风”,其特征是病人头面红肿,发热,且发病迅速,传染性极强。

  崇祯十六年(1643年),京师出现疫情,夏燮在《明通鉴》记载:“京师大疫,死者无算。”抱阳生所编《甲申朝事小计》称:“崇祯十六年二月,北京大疫,病名叫疙瘩病……大疫,人鬼错杂。”“死亡枕藉,十室九空,甚至户丁尽绝,无人收殓者。”由此可见当时疫情势态极其严重,北京城死亡人数之多,竟达无人收尸的境地。

  清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北京发生鼠疫,纪晓岚在《阅微草堂笔记》中记述道:“乾隆癸丑春夏间,京中多疫,以张景岳法治之,十死八九。以吴又可法治之,亦不甚验。”张景岳与吴又可为明代京城名医,其所传疗法对这场瘟疫也“医莫能疗”。

  光绪二年(1876年),北京地区暴发瘟疫,谭嗣同在《先妣徐夫人逸事状》载:“光绪纪元二年春,京师疠疫熛起,暴死喉风者,衡宇相望。城门出丧,或哽噎不通。”“疠疫”为传染性很强的疾病,史籍中将这次瘟疫记为“喉风”,就是现代医学所说的“白喉”。谭嗣同说当时因此病死亡者众多,乃至每日出城的棺棂往往使城门的交通为之断绝。

  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六月,京津地区大范围暴发霍乱。由于该病潜伏期较短,传染性较强,发病突然,所以病人发病前并无什么症状,突然起病后,短者一二个时辰、半天左右就不治病死,长者也仅一二天身亡。数日内,京师霍乱因转相传染,形成了发病高峰,每天死人不计其数,一时间人心惶惶。直隶总督袁世凯在六月初十日给幕僚徐世昌的信函中说:“近日疫症大作,伤人甚多。”

  历朝对疫情多有防控

  历朝历代对疫情的防控均以重视,并采取了多项措施予以救治与赈济。

  当疫情出现时,首先是采取“离间”,即今天所说的“隔离法”。一种是收容式隔离,在寺庙及空旷之所等专门开设“疠人坊”,收治传染病患者。另一种是强制性隔离,官方或地方在疫情区封锁各进出道路,并派兵丁镇守。据《汉书·平帝纪》记载,汉代朝廷采取的办法是“民疾疫者,舍空邸第,为置医药。”即政府给灾民免费发药,提供医疗、救治服务的同时,专门腾出空房子来安置患者。这种做法是中国设立传染病医院和实行医学隔离之始,历代沿袭。明清时,当北京出现疫情时,也多采取此法。

  据《北京卫生史话》载:明天启七年(1627年)及崇祯七年(1634年),因天花流行,在京城郊外设有避痘所,对染病者予以隔离。崇祯十四年(1641年)“七月丁亥时,北京甚疫,患者就近而离间,于寺院、于空室,不与人近,以避染之。”

  清顺治十八年(1661年)北京发生天花,“凡理旗人疙瘩及内城民人痘者”下政令迁移避痘。当时连宫里也出现疫情,孝庄文皇后急忙令人将三个染病的小太监送出宫门,安置到西郊的一座寺庙中隔离,“百日之内不得入宫,日观其恙,三日一报。”

  清朝政府还设有“查痘章京”官职,专事痘疹的防疫检查。清朝刊行的《海录》记载“凡有海艘回国,及各国船到本国,必先遣人查看有无出痘疮者,若有则不许入口,须待痘疮平愈,方得进港内。”

  在开展防控的同时,朝廷还进行多种赈济。明嘉靖二十年(1541年)五月,京城暴发“疾疬”,世宗亲自撰写方书,制成《济疫小饮子方》,“颁下所司,遵用济民”,并令礼部向民间散发药方。万历十五年(1587年)五月北京发生暑(鼠)疫,神宗遂诏令礼部:“朕闻近日京城内外灾疫盛行……尔部使行太医院,精选医官人等,多发药材,分设诊视施给,以称朕救民疾苦之意。仍照嘉靖年间例,每家量给银钱六分……俱于房号内太仓动支。”

  清康熙十八年(1679年),北京出现瘟疫,康熙皇帝即命官员到疫区发放银两,以便安葬逝者,避免腐尸传播疾病,还令大兴、宛平二县设置粥厂,救济疫民。

  同治元年(1862年)六月初,京城发生疫情,同治皇帝随即传旨赈济疫民。据《清穆宗实录》载:“京城内外时疫传染,贫民不能自备药剂。情形殊堪悯恻,除御药房药丸照旧支领外,著由广储司(清朝内务府所属七司之一,掌皇宫库藏出纳)发给实银二千五百两,分交五城支领,选择良方,修和药剂,于五城内外坊地面,分段设局施放,广为救治……各该城御史仍不时前往认真稽查,不准假手胥吏,偷减药料,以致有名无实。”

  历史上京城街巷中多水井,为防止瘟疫对水源的污染,一旦出现疫情,特别是鼠疫,五城兵马司的主要任务便是令“井窝子”(即卖水的水铺)对水井加置封盖,以防止老鼠及“病瘤(病毒)”掉入,污染水源。同时疏浚沟渠,及时排泄城中污水。乾隆年间还曾把瘟疫的预防知识和简单的药方刻录在石板上,放置于京城的胡同口处,以示民众。

  清末出台疫病管理制度

  据《北京卫生志》载:清代始有传染病管理制度,从民国起传染病管理趋向法制化管理。

  清宣统元年(1909年)闰二月十七日,直隶总督杨士骧为警务处拟定客店等三章程致民政部咨文,不久清廷予以颁布。其中《预防传染病章程》共十七条,对传染病的管理进行明确规定。第一条为“本章程所谓传染病者,霍乱、瘟疫、痘疹、白喉及其他容易传染之病皆包含之。”第二条规定“前条所指容易传染之病,当行预防后,应由该管官临时指定之。”第三条“有得传染病及因传染病死者,应于当日速行呈报该管巡警局。”第四条“患传染病者,应从巡警局之批示用清洁及消毒方法。”第十一条“医生诊视传染病时,须将消毒及清洁各法告其家人,并即时呈报该管巡警局。清洁法有扫除、洗涤、疏浚、搬运。消毒方法有焚烧消毒、蒸晾消毒、石灰消毒、药品消毒。”

  宣统三年(1911年)发布疫情报告律令:“各管地有无疫患(疫情),必须五日一报,市、州、县以上,有疫毙人数,应报呈。”

  民国十七年(1928年)政府颁布《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或因传染病致死)之亲属及接触人为义务报告人,需在发现病人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卫生主管机关。保甲长、警察及医生、护士发现传染病人应在发现后24小时内向卫生主管机关报告。

  宣统二年(1910年)十二月,东北地区发生鼠疫,为防止疫情传入京城,次年正月初九,民政部拨款10万金,组织临时防疫总局,其址在钱粮胡同内城官医院内,局长由内外城两厅长丞兼办,防疫局医士定额20名,非有毕业文凭等不得派人。同时设分局4所,分立在内外城,并在永定门、右安门外先后设立防疫病室、隔离室、防疫出诊所。

  民国元年(1912年)成立防疫委员会和卫生委员会,民国八年(1919年)成立中央防疫处,此后又在京师设立区卫生事务所4处,卫生局所属医疗机构多处,由此形成北京近现代医学史上传染病救治及疫情的防控机制。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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