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京见义勇为传佳话

东单牌楼,选自1909年出版《北清大观》

 今日黑牛桥(伏虎桥)

  近日,民政部门对在永定河畔勇救落水儿童的三位见义勇为者予以认定,并颁发了证书和奖章。

  据笔者查阅资料得知,‘见义勇为’一词始见于南宋《九朝编年备要》:‘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此后历代典籍文献中,‘见义勇为’常被用来形容危情之时挺身而出、为公义奉献的行为。

  见义勇为自古有褒奖

  据考证,“见义勇为”源于先秦孔子的《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西汉经学家孔安国将其解释为:“义者,所宜为也。而不能为,是无勇也。”意思是说人们应该去做有“义”的事情,如果不做,即为“无勇”之人。

  据笔者查阅资料得知,“见义勇为”一词最早见于南宋绍定年间(1228-1233年)刻本《九朝编年备要》:“奖善诋恶,盖其天性,见义勇为,不顾其害”。此后历代典籍文献中,“见义勇为”常被用来形容个人遇事能够放下一己私利、挺身而出为公义奉献的行为。最知名的一句是明代冯梦龙在《东周列国志》中所言:“见义勇为真汉子,莫将成败论英雄。”

  自古以来,历朝历代对见义勇为者多有褒奖,对“不为(勇)者”予以惩罚。

  远在秦代,对见义勇为者已给予物质奖励。1975年在湖北省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上即有“捕亡,亡人操钱,捕得取钱”的记载。也就是说,凡捉获逃亡的盗贼,若其身上携带钱财,钱物归捕捉盗贼的人所有。

  自唐代以后,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立法更加具体,尤其体现在奖励与处罚上。

  唐开元二十五年(737年),政府正式颁发了对见义勇为、捕获犯罪者给予奖励的法令:“诸纠捉盗贼者,所征倍赃,皆赏纠捉之人。家贫无财可征及依法不合征倍赃者,并计得正赃,准五分与二分,赏纠捉人。若正赃费尽者,官出一分,以赏捉人。即官人非因检校而别纠捉,并共盗及知情主人首告者,亦依赏例”。

  据《新唐书·窦建德传》载:隋末唐初,年仅十六岁的窦建德遇到一伙强盗打劫,便挺身而出,与之勇斗而胜,远近乡亲都来给他致谢,当地县令还派人送来贺帖,并让其担任“里正(相当于村民小组长)”之职。

  到了宋代,对见义勇为有了新的举措。景祐二年(1035年),朝廷颁布了奖惩令:“能告群盗劫杀人者第赏之,及十人者予钱十万。”“邻居若是遭遇犯罪分子向你求救,你敢见死不救,事后官府追责,杖一百!”

  元代在法律文献中也多次提到政府给予捕获盗贼者奖励的规定。世祖忽必烈曾颁布过奖赏令:“诸人告或捕获强盗一名赏钞五十贯,窃盗一名二十五贯。应捕人告或捕获强盗赏钞比诸人减半,犯人名下追征,犯人财产不及,官司补支。”

  明朝除对捕获盗贼者给予物质奖励外,还试行了赏官制。洪武元年(1368年)颁布的《大明令》中规定:“凡常人捕获强盗一名、窃贼二名,各赏银二十两,强盗五名以上,窃盗十名以上,各与一官。名数不及,折算赏银。应捕之人不在此限。”

  清朝大致沿袭了前朝的制度,《大清律例》中规定:“如邻佑、或常人、或事主家人拿获一名(盗贼)者,官赏银二十两,多者照数给赏。”即每捉拿一名强盗,官府奖励二十两白银。而“强盗行劫,邻佑知而不协拿者,杖八十。”即强盗作案时,如果邻居知情而不协助捉拿,将被杖责八十。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即凡是见义勇为者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的,一律享受战场上负伤不同等级的奖励,而在缉拿盗贼途中,如见义勇为之人受伤,在《大清律例》也有规定:“受伤者移送兵部,验明等第,照另户及家仆军伤例,将无主马匹等物变价给赏;其在外者,以各州县审结无主赃物变给。”即在京城见义勇为之人受伤,由兵部负责奖励;在地方见义勇为之人受伤,由州县负责奖励。

  “眼镜程”舍身救孤女

  北京自古武林豪杰辈出,且出现过多位见义勇为、锄强扶弱之士,仅《北京武林轶事》一书便收入许多见义勇为的佳话。

  清光绪年间,前门廊房头条有家“程记眼镜行”,店主是当时大名鼎鼎的八卦掌名师程廷华,因以制镜为业,人送外号“眼镜程”。他曾拜八卦掌创始人董海川为师,并将自幼习得的摔跤技艺融入到八卦掌中,创造了“程派八卦掌”。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占北京后,无恶不作。一天,“眼镜程”途经东单牌楼时,见十几个德国兵正在羞辱调戏一位孤身少女,于是上前阻止。洋鬼子一拥而上,把他围在中央。“眼镜程”施展拳术,三招两式便把十几个德国兵打翻在地,其中两个毙命,遂将受辱少女送进一条胡同,令她逃生。

  “眼镜程”回到眼镜店后,稍作打点正准备离开,就被数十个德国兵包围了,于是他不等德国兵开枪,便猛然靠近,以掌法重击,随后冲出重围。德国兵见势不妙,便胡乱射击。“眼镜程”纵身上房,身子一缩,跃身而起,跳于门房之上。情急之时,发辫被房瓦缠住,起纵不得,被德国兵的乱枪飞弹击中,一代武术巨擘、见义勇为之士就这样牺牲在八国联军的枪口之下,终年52岁。

  清末民初,京城还有位妇孺皆知的技击名家,叫张长祯(禛),因喜饮酒,且在兄弟中排行第三,故得“醉鬼张三”之称号。他生于同治初年(1862年),十岁左右随全家由河北束鹿县迁至北京南郊马家堡。其自幼习武,技艺高超,且嫉恶如仇。

  一天傍晚,他正在家中自斟自饮。忽然村中狗吠,隐约中听到人喊马嘶,并夹杂着女人的哭喊声。张三急忙放下酒杯,抽出宝刀,蹿出屋外观看。只见远处走来一伙人,手中拿着长刀、棍棒,还牵着一头毛驴,背上驮着大包小包,两个女人被捆在马背上。他心中已经明白,这是土匪来村里洗劫了,于是伏在路边等候。

  不多时,那伙人便走近了,张三猛然蹿到路中,横刀大声喝道:“把人和东西留下!”劫匪见有人拦路,哗地围了上来,举着长刀、棍棒打来,张三飞刀迎战。只见他手中的宝刀上下翻飞,所到之处,鲜血飞溅,转眼之间,几个劫匪便倒在地上。其他劫匪见不是对手,夺路而逃。张三遂将解救的妇女和被抢的东西送回村里,乡亲们对他是千恩万谢。

  庆王爷救助落水者

  尽管史籍中对京城见义勇为之事记载较少,但民间却流传着许多佳话。

  据《什刹海掌故》载:奕劻为清代乾隆皇帝曾孙,其府第位于西城定阜街,同治十一年(1872年),奕劻加郡王衔后,称郡王府。光绪十年(1884年),奕劻晋封庆郡王,府邸按王府规制改建,始称王府。年轻时,奕劻颇好滑冰,每至冬季便到距此不远的什刹海滑冰。

  有一年初春时节,他与几位侍从正在前海滑冰,忽然听到呼救声,原来有人滑冰时不慎滑入欲化的薄冰之下。奕劻一见不好,遂令侍从予以施救。此时天气异常寒冷,他站在水岸上,不停地召唤着如何施救,不多时落水者就被救上岸来。郡王爷仔细看了看落水者,并无大碍,便带着侍从回府了。随后郡王爷什刹海救人之举被广为流传。

  西直门为明清京师内城九门之一,城门内大街两侧店铺众多,其中有新街口姚氏兄弟二人开的果局子(果品店),名为“大诚号”。他们待客热情,颇有口碑。

  一天巳时许,有娶亲的花轿欲出城门,且有鼓乐班子在花轿前吹吹打打,好不热闹。此时有乡下的农民赶着马车进入城门。或许是锣鼓、唢呐声震天,致使驾辕的马匹受惊,随即狂奔,车把式惊慌失措。姚氏兄弟一见,连说不妙,便疾步冲出店门,跑到马车前面,以身体挡住马的去路。随后二人左右开弓,一人拉住一边的缰绳,死死拖住惊马,足足拖了十几丈远,才将受惊的马拦下,由此免去了一场灾祸。

  此事很快传到西城兵马司,指挥(官职,正六品)感念姚氏兄弟奋不顾身拦惊马之举,便给予褒奖,免除了他们店铺“大诚号”的三年官税。

  门头沟大台有一座古桥,始建于明代,因地处黑牛寺沟口,故称黑牛桥。

  坊间盛传,清光绪十四年(1888年)该桥重修后,便有一只恶虎到此,盘踞在桥洞下,时而一声虎啸,震彻山谷,时而纵身一跳,跃到桥上,有时还跑到村子附近。村民被吓得终日不敢出门。到了秋后山上的果子熟了没人敢去采摘,庄稼熟了没人敢去收获。村上有位叫张宝生的年轻人,见村民们心急如焚,便带领几个后生上山为民除害。经过激烈争斗,终将恶虎俘获,但张宝生却被恶虎所重伤。

  宛平知县闻其见义勇为之举,奏请顺天府予以旌表。顺天府尹遂令人在此竖立木牌坊,上书“智勇桥”三个大字,但当地人多称其为“伏虎桥”或“卧虎桥”。

  (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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