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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工等社会力量如何参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来了!

2020/07/02 07:43公益时报 王勇

  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正式实施。该法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组织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知识或者实践经验的社会工作者开展社区矫正相关工作。

  那么,包括社会工作者、社会组织、志愿者等在内的社会力量究竟该如何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去呢,具体又要做些什么呢?

  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积极进行沟通协调研究,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制定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实施办法》提出了社会力量参与的四项具体内容,同时还强调,应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与公益活动。

  首先,可以开展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

  受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委托的社会组织,可以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影响进行调查评估。

  社会组织接受委托后,应当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社会危险性、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调查评估意见,与相关材料一起提交委托机关。

  社会组织应当自收到调查评估委托函及所附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对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评估,提交评估意见。

  需要延长调查评估时限的,社会组织应当与委托机关协商,并在协商确定的期限内完成调查评估。

  因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姓名、居住地不真实、身份不明等原因,社会组织无法进行调查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委托机关说明情况。

  其次,可以参与矫正小组,开展六项工作。

  《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情况,为其确定矫正小组,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

  《实施办法》规定,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明确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和义务,负责落实矫正方案。

  矫正小组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按照矫正方案,开展个案矫正工作;

  (二)督促社区矫正对象遵纪守法,遵守社区矫正规定;

  (三)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评议和教育活动;

  (四)对社区矫正对象走访谈话,了解其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及时向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报告;

  (五)协助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六)协助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司法所开展其他工作。

  再次,可以受托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活动。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要有针对性地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活动。

  根据需要可以采用集中教育、网上培训、实地参观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体教育;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法治、道德等方面的教育活动;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健康状况,对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实施心理辅导。

  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服务或者委托社会组织执行项目等方式,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活动。

  第四,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法》规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国家鼓励其他未成年人相关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依法给予政策支持。

  《实施办法》强调,社区矫正机构、司法所应当选任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并通过加强培训、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

  除了社会力量的参与之外,社区矫正工作中还有很重要的一部分是与公益有关的——矫正对象需要参与公益活动。

  《实施办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社区矫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公益活动和社会活动等情况。

  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按照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情况,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活动。

  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有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出表现,或者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等突出事迹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可以给予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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