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近日,民政部官网公布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6日。
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是民政部门做好困境未成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载体。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要求,规范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充分发挥服务困境未成年人的阵地作用,民政部开展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工作,通过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充分研究论证、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共7章59条。其中明确提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提供个性化关爱服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未成年人,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未成年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积极推动本级人民政府将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不断提升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提到,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提供支持。
《办法》明确了三类服务对象,同时还明确了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所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所设立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的抚养衔接情况。
在收留抚养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当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状况,积极组织或者引入心理咨询专业人员、社会工作者等,针对未成年人具体情况提供心理健康教育、情绪疏导等服务,并及时将有需求的未成年人转介到专业心理诊疗机构等。
在关爱服务方面,《办法》明确,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应根据主管民政部门安排,为机构外困境未成年人依法提供帮扶救助、监护评估、监护支持、心理关爱、社会融入支持等服务,为机构外有需要的未成年人依法提供临时照料、宣传教育等服务,在基层人员培训、社会组织培育引导等方面发挥作用。
其中,《办法》第三十五条提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配合主管民政部门培育、支持、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志愿者和其他社会力量参与未成年人关爱服务工作,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兴趣培养、科学教育、文体娱乐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