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
近日,民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养老机构预收费存管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旨在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健全存管规则,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指引》对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存管资金的使用,存管资金的退还,资金异常流动情形以及相关方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明确,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是指养老机构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预收的押金、会员费,以及按照规定留存的风险保证金的专用账户。养老机构应当在民政部门公布的本地区承接预收费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名单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银行开立唯一预收费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应当于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后7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报告。存管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信息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并抄报所在地金融监管总局派出机构。
《指引》规定,养老机构原则上通过存管银行收取押金、会员费。通过其他支付机构或者现金收取的,应当于收取当日(至迟次日)划转或者存入专用存款账户。
养老机构使用存管资金,应当向存管银行发起支出申请,说明资金用途,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符合《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监管的指导意见》使用用途要求的,存管银行应当及时为养老机构办理资金支出。存管资金用于支付突发情况下老年人就医费用的,存管银行可以容缺办理,养老机构应当于老年人就医后7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佐证材料。
对符合养老服务协议约定和按照《指导意见》规定应当退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向存管银行提交退费申请。存管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退费申请提交当日(至迟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养老服务协议对退费渠道另有约定或者原付款渠道无法办理退费的,养老机构应当向存管银行说明情况,并提供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证明、养老服务协议、押金或者会员费收取和退费账户等信息,由存管银行核对后及时退还。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撤销且经退费后仍有余额的,存管银行可以根据养老机构申请并按照账户管理相关规定,向养老机构基本账户划转剩余资金。
对于资金异常流动情形,《指引》规定,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风险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资金异常流动情形的,除办理退费外,存管银行不得为其办理支出,同时向负责监管的民政部门作出风险提示。其中,涉及大额交易、可疑交易、洗钱等情形的,同步报告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涉及非法集资的,同步报告地方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和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