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接受现金捐赠可获财政配比资金,湖南新规明确——
近日,湖南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湖南省省属高校捐赠收入财政配比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旨在引导和鼓励省属高校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健全多元化筹资机制,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办法》明确,省属高校捐赠收入配比资金(以下简称“配比资金”),是指省财政通过统筹省高等教育发展专项、生均拨款等经费安排,用于对省属公办高校获得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社会捐赠收入进行奖补的资金。《办法》适用于省属公办高校(以下简称“省属高校”),不包括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继续教育和成人教育机构等。
《办法》规定,对申报的货币资金单笔捐赠金额,省属本科高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省属高职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实行配比,不足限额标准的项目不予配比。省属高校接受的仪器设备、建筑物、书画等实物捐赠,未变现股票、股权以及长期设立的奖学金、基金运作利息等投资收入,不安排配比资金;来源于学校内部院系、科研院所及其独立学院、校办企业、附属机构(包括附属中小学、附属医院)等的捐赠款,不属于配比资金支持范围。
《办法》规定,配比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因素分配、正向激励、统筹使用、注重绩效”的原则,按照分年申请、逐校核定的方式对高校接受社会捐赠收入给予奖补。
对符合条件的捐赠收入总额按照超额累退的原则实行配比:每所省属高校当年申报捐赠收入本科50万元以下、高职30万元以下的,不予配比奖补;省属本科50-500万元(含)、省属高职30-500万元(含),按100%的比例配比;500-1000万元(含)的部分按75%的比例配比;1000-5000万元(含)的部分按50%的比例配比;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根据年度配比资金总额确定,原则上不高于25%。每所高校年度配比资金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
《办法》还明确了配比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捐赠及配比资金由省属高校纳入预算、规范管理、统筹使用。资金主要用于推进思想政治工作、一流学科专业、优势特色学科、产业急需学科专业、高水平专业群、教学科研活动、师资队伍建设、高水平人才培养、改善实训条件等内涵发展。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支付利息、发放教职工工资和津补贴、支付罚款、捐赠、赞助以及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支付与筹集捐赠收入无关的佣金、回扣等费用。
《办法》同时强调,省属高校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对配比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对照绩效目标做好绩效执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工作,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加强对配比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财政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