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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10月15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及时解决困难群众遭遇的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山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近日印发《山东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10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办法》共7章28条。其中明确,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由政府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工作遵循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资源统筹的原则。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临时救助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临时救助受理、审核等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作出临时救助确认决定。确认决定按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办法》明确了临时救助具体情形及相关条件,对临时救助适用情形进行了分条分类,并允许设区的市根据实际需要规定其他情形;明确了“小额快救”临时救助方式,并强调了其适用于“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特定情形;对一般困难家庭申请除“小额快救”方式以外的临时救助时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说明。

  《办法》还制定了临时救助金指导标准。其中明确,临时救助金标准应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等因素分档确定,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给予救助,“小额快救”以受紧急情况影响的救助对象为单位给予救助。救助金标准原则上分为三档,“小额快救”一般给予救助对象不超过当地1个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求设区的市进一步细化明确。为了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办法》还明确了延续低保本科新生救助政策,已实施教育救助资源统筹的地区继续执行相关规定。

  在资金保障保障方面,《办法》提出,临时救助所需资金从各级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统筹列支,各地应当合理安排和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切实做好临时救助资金保障。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各地可根据辖区人口、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设定备用额度,并根据使用情况及时调整。

  《办法》强调,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加大临时救助政策宣传力度。加强社会救助工作队伍建设,多层次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政策宣传执行、信息平台应用等能力,提升社会救助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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