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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

2020/09/01 12:09公益时报 王勇

  ■ 本报记者 王勇

  8月25日,新华社对外发布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

  《意见》提出,要以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为主体,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救助制度体系。

  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意见》提出,要发展慈善事业;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8月26日,民政部官网以‘守住底线突出重点 构建社会救助新格局’为题,对《意见》进行了解读,明确指出:

  在社会救助方式上,《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要求创新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8月27日,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视频会暨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

  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贯彻落实《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视频会暨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全体会议8月27日在京召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社会救助是扶危济困、救急救难的兜底性制度安排,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内容,关系困难群众衣食冷暖,体现着一个社会的爱心和温度。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扛起人民至上的责任担当,用心用情抓好社会救助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及时了解困难群众的需求和难处,畅通救助渠道,设身处地、实心实招帮助他们渡过难关。当前特别要针对疫情和洪涝灾害等影响,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帮扶力度,做好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保障的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动员方方面面力量,全社会形成救助合力,切实做到弱有所扶、难有所帮、困有所助、应助尽助,把困难群众的民生底线兜住兜牢,努力为人民谋幸福,努力为民族谋复兴。

  国务委员王勇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坚持人民至上,扎实履职尽责,切实抓好《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贯彻实施,坚决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

  王勇强调,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创新,着力构建综合救助格局,健全完善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要围绕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强化兜底保障,加强困难群众基本民生救助,扎实做好受疫情和洪涝灾害等影响困难群众的生活救助,创新发展急难社会救助,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升基层救助服务能力,努力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温暖救助、智慧救助。要坚持党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全面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做好经验总结和政策宣传,以实际工作成效不断增强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改革完善社会救助的顶层设计

  《意见》围绕守住基本民生底线,实现社会救助高质量发展,对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顶层设计。

  一是在社会救助发展目标上,首次提出两个阶段和具体目标。即用2年左右时间,健全分层分类、城乡统筹的中国特色社会救助体系,在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上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救助法制健全完备,体制机制高效顺畅,服务管理便民惠民,兜底保障功能有效发挥,城乡困难群众都能得到及时救助。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难群众,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密实牢靠,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

  二是在社会救助体系结构上,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社会救助体系。《意见》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程度和致贫原因划分为三个救助圈层,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形成多层次的分类救助体系。

  三是在社会救助方式上,《意见》提出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要求创新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特殊困难群众提供访视、照料服务。加强专业社会工作服务,帮助救助对象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

  四是在社会救助发展上,突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这个重点,要求加快实现城乡救助服务均等化。加大农村社会救助投入,逐步缩小城乡差距。

  五个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

  《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在五个方面加大改革的力度。

  一是救助对象范围有新拓展。在原有城乡低保和特困人员基础上,将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依靠产业就业帮扶脱贫的人员,纳入到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对进入城市务工人员,即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救助帮扶。积极总结在这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临时救助实施的经验,提出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探索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

  二是救助项目有新内容。《意见》在巩固专项救助制度基础上,要求加强法律援助,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取暖救助,做好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推进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

  三是救助对象认定方法有新调整。《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程序将低保、特困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立足便民利民,取消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是救助管理有新要求。将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列为村(社区)组织重要工作内容,建立多主体多方面的主动发现报告机制,并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对特困人员、短期内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每年核查一次;为减少基层人员的工作量,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五是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有前瞻。《意见》明确提出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救助领域的运用。一方面通过多渠道完善的社会救助资源库,实现精准救助、高效救助、智慧救助;另一方面推动救助服务向移动端延伸,实现救助事项“掌上办”“指尖办”,便民惠民,让老百姓得实惠。

  两方面重点保障措施

  《意见》围绕增强兜底保障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政策落实,提出重点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基层服务能力。《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统筹研究制定按照救助对象数量、人员结构等因素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提出强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责任和相关保障条件,村级设立社会救助协理员,困难群众较多的村(社区)建立社会救助服务站(点)。明确要求开展社会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

  二是加强资金监管和审计监督。《意见》要求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建立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

  社会力量大有可为

  《意见》对社会力量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作用进行了充分肯定,提出了四方面鼓励措施。

  一是发展慈善事业。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慈善帮扶活动。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建立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的监管,对互联网慈善进行有效引导和规范,推进信息公开,防止诈捐、骗捐。

  二是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岗位、政策引导、提供工作场所、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鼓励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评估、建档访视、需求分析等事务,并为救助对象提供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服务。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三是促进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发展。支持引导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发挥志愿服务在汇聚社会资源、帮扶困难群众、保护弱势群体、传递社会关爱等方面作用。

  四是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社会救助,扩大社会救助服务供给。制定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加强监督评估。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等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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