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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社工机构与政府的互动关系

2019-02-19 来源 :公益时报  作者 : 何辉 卢磊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教授  民政部培训中心双师型讲师

何辉  卢磊/文

对于中国社会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研究,不宜简单地将其与英美国家相比甚至妄下结论。从政社互动的视角来看,我们应考虑到民办社工机构自身的韧性和发展趋势,同时政府与民办社工机构的互动关系是发展的、可塑的。

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策略

有学者认为,中国的很多民间组织能够主动接近国家,引述国家法律和政策,利用政府部门的符号资源和自上而下的权力体系,是因为它有动力借此证明以社会自身的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的合法性,从而在活动推行和计划安排上更具有效率。

由于民办社工机构的快速增长是政府推动的,因此它在发展中比较清楚政府对于其开展活动的合法性的作用以及经济支持的作用,在工作中更多地争取政府相关部门、高校和研究机构等多元主体的支持。

为了能够满足政府的相关政策和法规要求,满足政府购买服务的需要,很多机构在实践中进行了妥协,例如,派驻到体制内单位的社工人员,对其的管理和评估则要尽可能考虑到这些单位的意见。

当然,机构的应对策略也存在两面性:一是在努力获得政府的认可过程中,既增强了自身的自主性,也获得了发展的资金和机会等;二是在与政府的合作沟通中有时对权力的过于崇信而容易迷失自己,忘却了社会工作的价值使命。例如,社会工作强调以服务为本,但现有的政府购买服务的大环境下,机构很有可能变为以管理为本的“工具”。管理为本的机构在开展社工服务时,更多地从自身角度来考虑,但服务对象的切实需求往往被忽视。

通过市场互相增权

在深圳的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实践中,购买岗位实际上相当于社工机构的劳务输出。而社区服务中心或家庭综合服务中心这样的综合服务项目购买,则类似于经济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特许经营权招投标。通过购买服务行为,政府和民办社工机构之间达成的是一种市场契约关系,或者说是委托—代理关系。

政府购买社工服务有诸多作用。一是在增强政府的合法性的同时保护政府。政府购买服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实现职能转移的重要方式,有助于改善和提高行政效率。政府在这个过程中通过职能分解、转移、委托和授权,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变为公共服务的政策制定者、购买者和监督者,实现了政府角色的转换。二是政府购买社工服务的招投标过程中民办社工机构之间的竞争,有助于政府对民办社工机构服务质量、投入产出效益等的客观评估,便于政府更好地进行购买服务。第三,竞争的激烈将促使民办社工机构提升自身能力和服务水平,为自己赢得信誉,从而整体提升民办社工机构的服务水平。

由此,在很多学者看来,政府和民办社工机构在这里互相取得了认可和合作,并达到了一定程度的互惠。这个过程中,双方的能力都有所加强:国家变得更靠近社会,其权威性和控制能力都有所增强;而民办社工机构也得到了政府和社会的双方面认可,得以利用自身的双重身份来获得政府体制内外的资源,行动更有效也更灵活。

在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过程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这种市场化的方式,政府和民办社工机构取得了互相增权的效果。一方面推动了民办社工机构的大发展,确认了其合法性和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民办社工机构提供的服务能有效满足社会公众的要求,政府的合法性和执政基础得以巩固。

从民办社工机构的发展及其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来看,国家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可能并不会使国家和社会处于一种分离、紧张的张力状态,而是使双方在互动中界定相互的关系和角色,从而使改革开放后暂时的社会领域的真空状态得以重新界定和整合。民办社工机构迅速发展的过程提示我们,把包括民办社工机构在内的社会组织的发展途径归结到“要么回归行政,要么走向自治”两种截然相反的趋向可能是片面的。因为,两大主体之间的内在关系一直是一种动态关系,并不断地还在互相建构和影响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