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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8月16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共和国脊梁”主办方被停止活动三个月
民政部将加大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查处力度
  “共和国脊梁”评选活动曾一度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日前,民政部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共和国脊梁”时代功勋人物评比表彰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没收违法所得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将于近日履行听证等法律程序后作出处理。

  经查,“共和国脊梁”时代功勋人物评比表彰活动是“共和国脊梁”系列活动之一, 主办单位是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设置了“十大功勋人物奖”、“十大杰出艺术成就奖”等评比表彰项目,7月10日在北京举行了颁奖典礼。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收取了活动承办单位华人名家(北京)国际文化传媒中心5万元作为支持此次活动的回报,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未收取费用。中国散文学会、中华文学基金会和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仅挂名作为“共和国脊梁”系列活动中的大型征文暨名人名家书画作品展的主办单位,未参与“共和国脊梁”时代功勋人物评比表彰活动。

  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举办“共和国脊梁”人物评比表彰活动,违反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中有关“全国性和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参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社会团体举办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的规定,超出了《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范围。

  民政部同时查明,“共和国脊梁”系列活动与“中华脊梁”系列活动是两个不同的活动。“中华脊梁”系列活动的承办单位是北京金新华文化发展中心和北京国发中科信息技术研究院,这两家企业分别邀请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等社团作为“中华脊梁”纪实文献丛书编辑出版活动的主办单位。社团仅以挂名方式参与,未承担具体工作,也未参与“中华脊梁”人物评奖活动。媒体曝光的“关于参加《中华脊梁》大型文献首发式暨首届功勋中国系列人物颁奖盛典活动的邀请函(中经报协联发〔2011〕03号)”是承办单位将社团印章移花接木、伪造而成。民政部已将承办单位涉嫌违法的有关情况通报工商部门和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民政部除对“共和国脊梁”评选活动的主办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外,对中国经济报刊协会、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中国散文学会、中华文学基金会、中国报纸副刊研究会、中国纪实文学研究会、中国发展战略学研究会、中国新闻文化促进会等8家社会组织以挂名方式参与由企业具体承办的活动、不履行主办单位职责、对活动疏于监管的行为,向上述8家社会组织分别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一是开展重大活动要履行事先报批手续,确保开展的活动符合社团宗旨和业务范围,取得的收入符合国家规定;二是对以本单位名义主办、其他机构具体承办的活动,要切实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加强监管,不能只挂名收费,对活动情况不闻不问;三是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要在《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范围内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四是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印章、人事和财务管理,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给其他组织,不得向分支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五是要加强与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开展合作活动的管理,对营利性组织的资质、能力、信用等要进行甄别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合法合规开展。其他社会组织也要引以为戒,规范自身行为。

  ■声音

  “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相关文件即将出台

  8月15日,《公益时报》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执法监察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办”)相关负责人。

  《公益时报》:执法办是什么时候开始着手调查“共和国脊梁”评奖活动的?

  执法办:新闻媒体曝光“共和国脊梁”评选活动这一事件后,我们非常关注,迅速立案并展开调查。调查发现,“共和国脊梁”与“中华脊梁”是两个不同的系列活动,两个活动共涉及了8家社团。这两个活动都是由社团挂名作为主办单位,由企业承办并具体运作,社团没有实际参与具体活动。

  “共和国脊梁”的人物评选活动是违反国家关于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有关规定的。“共和国脊梁”人物评选活动由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的名义主办,承办单位是华人名家(北京)国际文化传媒中心。在这个活动中,中国经济报刊协会收取了活动承办单位5万元作为支持此次活动的回报。

  《公益时报》:中国经济报刊协会和中华爱国工程联合会在接受调查时,是否承认自己的行为?他们知道这样做是违规的吗?

  执法办:对于挂名作为共和国脊梁人物评选活动一事他们是承认的,但他们认为只是挂名主办,不参与活动实际过程,具体由企业运作,不应该承担什么责任。实际上,是企业利用全国性社团的影响力,邀请其作为主办单位,以吸引更多的人参与评奖活动。社团把自己的招牌给企业用,给社会公众造成误解,但是没有切实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缺乏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公益时报》:在这次活动中,8家社团主要违反了国家那些规定?处罚依据是什么?

  执法办:主要是违反了《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而且超出了《行政等系统中央单位评比达标表彰保留项目目录》的范围开展评奖活动。处罚的依据是《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公益时报》:今后对类似活动怎样更加严格规范?

  执法办:目前我们正在配合有关部门出台规范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相关文件,以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的行为,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社会团体的培训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另一方面,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社会组织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查处力度,欢迎社会公众和媒体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督,可以通过中国社会组织网向我们举报,我们将严肃查处。

  ■链接

  《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纠风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

  七、全国性和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章程规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其他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社会团体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般应在会员范围内开展,必须坚持谁举办、谁出钱的原则,不得以此向会员收取任何费用或变相收取费用,或在事后组织要求参与对象出钱出物的活动;不得面向基层政府举办,不得超出登记的活动地域、活动领域和业务范围举办项目;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 本报记者 张雪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