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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2年12月18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宁波市将建立献血
保险制度
患者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纳入医疗保险

    ■ 本报记者 王会贤

    2012年11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宁波市献血条例》进行了审议,并予以批准。新的《献血条例》将于2013年3月开始实施。条例中规定,“本市建立献血保险制度,献血保险的投保费从献血工作经费中列支”。如果献血者在献血后发生意外,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现实中的案例颇有启示。2010年夏,宁波大学生肖佳卉在献血后,因头晕不幸摔倒眼睛致残。肖家与宁波市中心血站对簿公堂,索赔补偿金。今年1月,江东区法院判决血站补偿肖佳卉15万元。宁波市中心血站工作人员庄立告诉《公益时报》记者,2010年,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就在考虑以立法的方式保障无偿献血者的权益。肖佳卉事件引起的广泛关注无疑对此起到了促进作用。

    庄立介绍,新条例在献血保险制度上有三个层面,每位献血者在无偿献血48小时内发生意外,最高可获15万元赔偿、8万元医疗费;在无偿献血一年内发生意外,最高可获1万元赔偿、5000元医疗费;对献血1万毫升以上的献血者,每年提供一份全年意外保险,最高可获20万元赔偿、2万元医疗费。

    献血保险为集体保险,在献血者的信息进行登记录入后,保险合同便即时生效。保险所针对的意外伤害并不限定于与献血行为有关,无需进行界定。庄立说:“保险制度旨在为献血者提供尽可能的保障,但在它被写入条例之前,也被讨论再三,因为担心会对大众产生误导,让大家误解为献血本身是对身体有伤害的。”

    新条例以法规的形式确定政府财政对投保资金的支持,使献血保险制度有了实施的基础。

    此外,《宁波献血条例》率先将,鼓励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患者自体输血技术,是国家积极倡导、国际公认的经济、安全的输血手段。以往因为自体输血发生的费用未纳入医疗保险,导致医疗机构和患者对这项技术的使用并不积极。

    条例还把献血者的年龄放宽至60周岁。现行条例规定“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的《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规定“国家提倡献血年龄为18周岁至55周岁;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放宽至60周岁”。修订草案在献血的年龄要求上,作了与国家最新标准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