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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出台 2012年7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生活、医疗、入学、就业、住房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补助政策。 《意见》指出,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保障,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的生活困难给予必要帮扶。时任民政部副部长孙绍骋解读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新政时指出,统一明确见义勇为死亡人员抚恤及补助标准是《意见》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四方面权益保护 孙绍骋介绍,民政部会同教育部、公安部、财政部等国务院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存在的实际困难,提出了比较完善的保护措施。 在医疗方面,医疗机构要建立绿色通道,坚持“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优先救治。在就业方面,对就业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只要其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优先纳入就业援助,予以重点支持。在入学教育方面,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入公办幼儿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对见义勇为人员以及因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中考、高考给予一定优待等。在住房方面,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等。 评论普遍认为,要给见义勇为者一份庄重的承诺,让英雄们在得到精神褒奖之外,在物质上也得到应有的保护和优待。 2012年5月29日,杭州长运客运司机吴斌驾车行驶途中被一块铁块砸中,致其三根肋骨被撞断,肝脏被击碎。吴斌强忍剧痛,将车停好,安全疏散旅客,自己却因伤势过重英勇献身,并因此被赞为“最美司机”。2012年6月4日,浙江省委书记赵洪祝将“授予吴斌浙江省劳动模范称号”的证书、奖章和慰问金交到了吴斌父亲的手上。吴斌同时被授予“烈士”、“杭州见义勇为勇士”等多项称号。 有评论指出,给予见义勇为者物质奖励,不是“义”与“利”的纠葛,而是对道德的服从和对制度的尊重。只有制度完善,才能让更多人放下担忧见义勇为,情义文化才能在社会上蔚然成风。 从地方条例到国家意见 早在1989年11月6日,黑龙江省就出台了《黑龙江省维护社会治安有功人员奖励抚恤规定》,这是我国最早以法规形式明确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行为。但因该规定对见义勇为界定过窄、奖励不足等原因,2007年9月,黑龙江省通过新规《黑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各地为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保护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做了许多工作。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相应法规,利用优待抚恤政策和社会救助体系对符合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给予了一定程度的保障。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一些地市相继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开展了一些表彰、优待见义勇为人员的社会活动。 但在实践中,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仍存在政策措施不统一、补偿标准不明晰、保护措施操作性不强等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之前,在国家层面并没有针对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专门法规政策,涉及到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主要有《烈士褒扬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等,公民实施见义勇为行为情节符合上述政策中有关规定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抚恤、补助。但如果不符合上述政策,则无法享受相应待遇。 这一次从国家层面出台《意见》,意义可见一斑。(张雪弢) 2.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救助流浪乞讨者 2012年12月26日,民政部下发《关于促进社会力量参与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的指导意见》。《意见》明确,要调动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等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如引导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和社会热心人士及时报告流乞人员线索等。 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经费补贴、“以奖代补”等方式,解决流浪乞讨人员生活照料、医疗救治、教育矫治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具体而言,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由爱心家庭和依法登记的福利机构、护理机构为特殊受助人员提供生活照料服务;可通过与社会工作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康复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等开展项目合作,为流乞人员提供心理疏导、教育矫治、行为干预、康复训练和技能培训等专业救助服务。政府还可引导慈善捐赠面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张雪弢) 3.我国出台首部专门针对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 据《人民日报》报道,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经审议通过,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将通过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 目前,我国每年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万人,而移植用器官长期以来都处于紧缺状态,导致每年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即只有不到1%的患者可获得正常手术治疗。 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天津联合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器官移植专门机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截至目前,天津共有37人在身故后成功捐献自己的器官,挽救了70多名患者的生命。 《条例》确定市区两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向社会公布登记机构的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市红十字会设立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张雪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