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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在京举行保护流浪儿童宣传活动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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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3年06月04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合力保学、快乐成长” 让“流浪孩子回校园”
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巩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源头防治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民政部、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司法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0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

    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确保顺利实现预期工作目标?如何加大源头防治力度,预防困境儿童外出流浪?“六一”国际儿童节到来之际,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针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记者: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窦玉沛:2012年民政部等8部门联合开展的“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返乡流浪未成年人难以融入学习环境、适龄流浪未成年人缺乏就业技能、监护缺失流浪未成年人有家难回等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巩固“接送流浪孩子回家”专项行动成果,深化流浪未成年人教育矫治和源头防治工作,帮助流浪未成年人顺利回归校园、融入社会、健康成长,民政部、教育部等10个部门决定在全国联合开展以“合力保学、快乐成长”为主题的“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

    开展“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目的在于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的主动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和组织的职能作用和专业优势,建立完善“及时发现、快速反应、有效救助、全面保护、妥善安置”的救助保护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困境儿童外出流浪乞讨现象,实现流浪未成年人接得回、留得下、入学顺、过得好的目标。

    记者:“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的主要任务是什么?如何确保顺利实现预期工作目标?

    窦玉沛:“流浪孩子回校园”专项行动从做好返校复学工作、加强思想教育转化、完善控辍保学机制、细化关爱帮扶措施、加大源头防治力度等五方面对有关部门提出了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总体思路是加强流浪未成年人返校复学和教育转化工作,提升其思想道德、文化素养和法制观念,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实现自尊、自信、自强、自立;推进控辍保学工作,做好关爱帮扶和源头防治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家庭教育指导,引导父母履行未成年人监护责任,加大对农村贫困家庭扶持力度,提高家庭监护能力和养育水平,有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现象。

    建立完善长效工作机制是确保专项行动实现预期目标的关键。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难点问题,提出有关政策措施,强化工作落实。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主动救助、专业救助、预防帮扶等服务,利用社会力量充实救助保护工作队伍,提高救助保护水平。

    记者:如何加大源头防治力度,预防困境儿童外出流浪?

    窦玉沛:加大源头防治力度是预防困境儿童外出流浪的治本之策。民政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流浪乞讨、失学辍学、留守流动、监护缺失等困境儿童的调查摸底和定期走访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孤儿全部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切实帮助其解决实际生活困难,防止因生活贫困、监护缺失、家庭暴力、教育不当或社会不良因素影响外出流浪。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建立困境儿童台账和监护随访制度,教育帮助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对监护人确实无法履行监护责任的,协调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寄养家庭或爱心人士代为监护。

    记者:我国关于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现况如何?

    窦玉沛:目前我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对救助保护流浪未成年人,打击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1条规定“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利用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第71条规定“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刑法》第262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以有期徒刑。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规定“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护送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到救助场所,由救助场所予以救助和妥善照顾,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领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3条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救助场所,对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实施救助,承担临时监护责任”。据此明确了民政部门及所属救助保护机构代表国家和政府承担流浪乞讨等生活无着未成年人临时监护责任的法定地位,为民政部门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监护评估、监护监督、监护干预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记者:近期民政部发出关于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的通知,请谈谈出台通知的想法和内容?

    窦玉沛:目前,我国尚未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理念,尚未建立系统的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框架和服务体系,包括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留守辍学儿童、监护缺失儿童、遭受家庭暴力侵害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迫切需要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为保障未成年人生存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探索国家监护政策措施,从源头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受到伤害现象,民政部在履行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职责基础上,开展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总体思路是推动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积极拓展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内容,帮助困境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解决生活、监护、教育和发展等问题,探索未成年人社会保护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流浪乞讨和其他受侵害现象,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民政部将充分发挥民政系统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职能和优势,以改革创新精神推动试点工作,切实加强与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调,争取多方面的政策支持和工作配合,力争未成年人社会保护试点工作取得实际成效,为推动建立新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制度提供成功经验。

    链接

    相关数字

    目前,全国共有救助管理机构2031个,其中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261个,床位10万张。2003年8月至2012年底,全国共救助流浪乞讨人员1564.5万人次,其中未成年人135.8万人次,危重病人及精神病人64.1万人次,残疾人103.8万人次,老年人165.3万人次,跨省接送83.3万人次。(张雪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