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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仍待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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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4年05月13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环境公益诉讼规则仍待细化

    4月24日,已25年未修改过的环保法终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了一纸修订案,对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予以明确规定:符合新法规定的在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保公益活动5年以上的社会组织,均可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

    修订案通过后不到半个月,广东省环保基金会传来消息,广东将在全国率先发起成立环境公益维权法律服务中心,并设立广东省内首个环境公益维权专项基金,专门为环境公益诉讼、污染评估、法律援助等提供资源和经费支持。

    不过,由于广东环保组织整体力量偏弱,目前在省内仅有省环保基金会一家组织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随着新法实施,未来将有越来越多正规登记的组织出现,在公益诉讼实施过程中诸如污染损害评估主体、跨区域污染追责等许多实际问题,将有待进一步明确细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袁杰表示,“环境公益诉讼的特点就是专业性比较强,不是一般人都可以很容易收集到证据”,这要求起诉主体对环境问题比较熟悉,要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诉讼能力。

    “公益诉讼与受害个人的民事索赔有区别,与检察机关的公诉也应有所区别。”广东省环保基金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委员、律师何贵忠认为,环保法修订案大多只是原则性的表述,距离实施还有半年时间,这期间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明确。

    何贵忠举例,新《环保法》称“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提起公益诉讼”,那么何为公共利益,涉及多少人或多大范围的利益才算公共利益?另外,对于近年频发的跨区域污染事件,本地环保组织如何问责诉讼,这些都需要在公益诉讼试水过程中逐渐细化。

    另外,污染损害评估是一个专业而复杂的过程,而公益环保组织大部分不具有这方面能力,“对此,法律认可并可以指定哪些机构进行污染及损害程度的评估,谁来指定评估、鉴定机构?”何贵忠认为这些均需要进一步明确。

    广东省环保志愿者指导委员会副主任袁征认为,随着时间的推进,未来达到5年年限符合公益诉讼资格的环保组织肯定越来越多,这需要环保部门牵头,尽快列出一个环保法的实施清单,然后将任务分解到各个部门,再制定出详细的时间表,以此来保证法律的最终落实。

    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说,“现在更关注的并非主体资格,而是程序问题,如怎么举证、怎么缴纳诉讼费、是否可以提起损害赔偿、赔偿金归属谁等一系列问题。”  

    (据《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