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数字
   第03版:新闻
   第04版:新闻
   第05版:新闻
   第06版:新闻
   第07版:新闻
   第08版:封面报道
   第09版:封面报道
   第10版:新闻
   第11版:人物
   第12版:专题
   第13版:视觉
   第14版:国际 案例
   第15版:益言堂
   第16版:寻找慈善传统
李嘉诚基金会(香港)北京办事处(2013)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公益力量介入社区环境维权

版面目录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数字

第03版
新闻

第04版
新闻

第05版
新闻

第06版
新闻

第07版
新闻

第08版
封面报道

第09版
封面报道

第10版
新闻

第11版
人物

第12版
专题

第13版
视觉

第14版
国际 案例

第15版
益言堂

第16版
寻找慈善传统

新闻内容
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公益力量介入社区环境维权

    图为新增电线穿过小区上空,小区居民担心日常活动会有安全隐患,距离楼房很近的电线也会产生过多辐射。公益律师表示,从专业角度看这样的设置不利于地震应急避难所的要求。

    (上接08版)

    起诉是否具备资格

    日前,门头沟滨河居住区内“德露苑”、“承泽苑”、“含晖苑”、“临镜苑”四个小区的共264名居民联名环境公益诉讼案已经在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立案。

    虽已立案,但这起诉讼中,居民们是否具备诉讼资格?

    早在2004年时北京市百旺家苑小区就发生过极其相似的环境维权案例,最终5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业主被法院认定“诉讼主体资格不符败诉”,这给此次环境维权以参考。

    回顾那次公益诉讼事件:北京市电力公司“‘西上六’输变电工程”的两个线塔在北京市百旺家苑小区公共绿地上搭建,但沿线居民事先并未得到任何通知。当时专家分析,该工程建设将破坏颐和园等风景区的生态环境,电磁辐射产生有可能危害沿线居民健康。

    小区居民从环保局获知,该项目无环评手续属未批先建,请求北京市环保局不予行政许可,但2004年9月6日北京市环保局仍然对该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做出了“予以批准”的决定,随即北京市规划委也做出了批准建设的决定。

    2004年至2005年间,北京市百旺家苑的居民共提起了三次行政复议和四次行政诉讼,但最终遭一、二审法院因“原告不能证明其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被驳回。

    该案例判定后,公益诉讼的主体之争被相关法律专家在多种场次提及,为此《环保法》还专门做出了规定。那么本案中门头沟区滨河居住区内4小区的264名居民是否具备主体诉讼资格呢?

    “当然是拥有的。”吴安心觉得这应该依据201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规划标准》(简称“规划标准”)。该《规划标准》规定地震紧急避难场所的人均用地面积应大于1.5平方米,而服务半径应为500米,步行约10分钟之内可以到达。

    “经过测算联名起诉的264名居民在这个范围之内,自然就构成了与被诉行政行为之间的法律关系,拥有诉讼主体原告资格。”吴安心说道。

    观点

    环评也应与时俱进

    “参与调查居民都离输电线路较远,公众参与涉嫌造假。大多数居民持这样的观点。”说起门头沟滨河居住区4小区环评公众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吴安心觉得除了有些遗憾外,还认为目前相关法条并没有与时俱进。

    “公众参与环评《环保法》大力提倡,但一些小法却放宽建设项目的指标,让项目更容易过关。”吴安心说。

    根据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轻度影响和很小影响不用环评的建设项目,应该分别编制或填写《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并报送主管机关审批。

    在2003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1日施行,现已废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简称“废止名录”)中关于输变电工程及电力供应规定,500KV及以上,500KV以下及敏感区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500KV以下,非敏感区,直流输电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更加严厉的环评标准。将“废止名录”和“现行名录”两相比较,不难看出“现行名录”在“送(输)变电工程”环评分类标准上低于“废止名录”,在个别建设项目环评上涉嫌“开倒车”。

    同时,根据即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新环保法”)第五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负责审批部门除涉国家及商业秘密外,应当全文公开;发现建设项目未充分征求公众意见的,应当责成建设单位征求公众意见”。

    2014年4月21日,环境保护部公开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该征求意见稿中,高压送(输)变电工程环评分类标准一成不变地沿用了现行名录“开倒车”的规定。

    在吴安心看来,新环保法虽然新增了公众参与内容,但是,如果配套的环评管理分类名录不能与时俱进,及时修订落实新环保法鼓励公众参与的立法精神,则公众参与有可能“原地踏步”,甚至“开倒车”。

    “一方面《环保法》设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专门章节,希望公众更多的参与环境评价,而另一方面又在新实施的《分类管理名录》中放宽一些建设项目环评分类标准,这是否又在背离着公众参与的初衷?”吴安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