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14年,环保领域讨论热词之一应属“公益诉讼”了,这个为了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环境而诞生的词汇,早几年前就出现在了公众视野中,但却一直饱受争议。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社会成员,包括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据法律的特别规定,在环境受到或可能受到污染和破坏的情形下,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损害,针对有关民事主体或行政机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于保护公共环境和公民环境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经过前后四审,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的新《环保法》虽然要到2015年1月1日才开始实施,但因为对“公益诉讼主体”等新规定的不同解读,此法始终是最近一段的舆论热点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指出,“四审”过后的《环保法》公益诉讼主体范围看似扩大,但具体条款还需要明细,否则很难操作,2015年1月1日实施后,也不会出现公益诉讼井喷现象。 诉讼主体范围逐步扩大 早在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就通过了《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一稿,但这一版本中并没有写入公益诉讼,从而引起了热烈讨论。而2013年6月二审稿中规定有资格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只有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引起自然之友等环保公益组织上书。 2013年10月第三次审议稿中,公益诉讼的主体变成“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据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学教授曹明德的统计,按这个规定,全国也只有13家民间组织满足条件,且主要是政府背景的组织。 新《环保法》最终有了一定程度的突破,第五十八条规定提起公益诉讼的组织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在这一过程中,环保公益诉讼一直举步维艰。直到2014年年末有所好转。 2014年12月25日,中华环保联合会在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起诉的谭耀洪、方运双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公益诉讼)公开开庭审理,中华环保联合会取得环境公益诉讼的胜诉判决。 这是新《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后全国普通法院受理的第一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也是全国首宗由检察机关支持中华环保联合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土壤受污染公益诉讼。 诉讼主体认定实操性差 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对于这一条,王灿发认为规定是有争议的。王灿发说:“争议焦点就在于一些直辖市设立的区,这些直辖市区应当说跟一般市的区是同一个级别,那如果是登记在直辖市下辖的区还有没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自然之友是我国最早成立的环保组织之一,是在北京市朝阳区登记的,那么在直辖市的市区登记的环保组织有没有这个资格,法律并没有明晰。”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表示。 另外,获得公益诉讼资格还必须满足“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条件。“这种违法记录谁来证明和提供?”王灿发提出疑问。 王灿发举例:“如果由主管部门开具,就会很简单;但如果是让民政部门开具,可能会比较难。作为登记机关可以知道你在登记时是否违法,但你在今后运营或机构地址变更过程中,要民政部门开具就不那么容易了。” “再则,如果机构有违法记录,这种期限有多长,难道就因为有违法记录这个民间NGO就一辈子都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吗?”王灿发补充道。 新法不会引大规模诉讼 2015年1月1日,将是四审后的《环保法》通过实施的日子。对于这样一部在公益诉讼主体问题上屡次修改并扩宽的法律,一旦实施是否会引起大规模的公益诉讼? 对此王灿发认为,“这种担心和期望都操之过急了”。 新法的实施一下子不会有大规模的公益诉讼产生的原因有二:第一,虽然四审后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范围有所扩大,但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机构不一定都会提起公益诉讼;第二,机构自身公益诉讼能力也有待提高,能够把参与诉讼的材料准备充分的机构并不多,过去云南省、海南省,甚至像贵州省有环保法庭的地方,公益诉讼门槛很低了也没有出现大规模的公益诉讼情形,这需要诉讼机构自身实力增强的同时,也需要公众环保维权意识的提升。 (张明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