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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志愿服务将可记录作为升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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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5年04月08日 星期三上一期下一期
教育部发布《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学生志愿服务将可记录作为升学依据

    学生志愿者在奥运会、世博会等重大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们展示了当代中国青年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年来,我国学生志愿服务发展迅速,学生志愿者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对学生志愿服务进行规范管理的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近日,教育部印发了《学生志愿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分七章,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界定了学生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学生志愿服务管理的对象及原则;二是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体系,对学校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机构、职责、方式、程序、教育培训等做出明确规定;三是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评价体系,实现学生参加志愿服务有数据记录、有评价结论、贯穿各学段,为把志愿服务作为学生不同学习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升学考核重要依据提供素材;四是建立健全学生志愿服务保障体系,对学校开展学生志愿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检查考核、新闻宣传等做出明确规定。

    不建议十周岁以下学生

    进行志愿服务

    根据《暂行办法》的界定,学生志愿服务,是指学生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自愿奉献时间和智力、体力、技能等,帮助他人、服务社会的公益行为。

    学生志愿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普及文明风尚志愿服务、送温暖献爱心志愿服务、公共秩序和赛会保障志愿服务、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以及面向特殊群体的志愿服务等。

    学生志愿服务要遵循自愿、公益原则。

    考虑到我国中小学中有大量的未成年人,其行为能力与志愿服务的内容在很多时候并不匹配,《暂行办法》同时对参与志愿服务未成年学生进行了限定。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学生,经其监护人同意,可以申请成为学生志愿者。未成年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志愿服务。

    至于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未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我们不建议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学生进行志愿服务活动。”教育部思想政治工作司负责人强调。

    志愿服务情况成为

    升学考核依据

    对于学生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暂行办法》要求,学生在本学段的志愿服务记录应如实完整归入学生综合素质档案。教育部门分级逐步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学生志愿服务记录信息化管理。

    去年,国务院颁布高考改革新政,规定今后学生升入高校需“两依据一参考”,“一参考”即学生在高中阶段的综合素质评价,其中包括参与志愿服务的情况。

    《暂行办法》的发布意味着学生的志愿服务情况成为升学考核依据已经开始落地实施。

    对于升学考核需求不太迫切的大学生,《暂行办法》要求在大学学段实行学生志愿者星级认证制度。学校根据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时间累计,认定其为一至五星志愿者。自大学学段以来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300、600、1000、1500小时的,分别认定为一至五星志愿者。

    《暂行办法》要求,学校负责做好学生志愿服务认定记录,建立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学生志愿服务记录档案,应记载学生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信息、培训信息、表彰奖励信息等内容。

    具体来说,个人基本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服务技能、联系方式等;志愿服务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日期、地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时间与次数、活动负责人等;培训信息应包括学生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有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的内容、组织者、日期、地点、学时等;学生志愿者因志愿服务表现突出、获得表彰奖励的,学校应及时予以记录。

    参与学校组织活动

    也可自行组织

    志愿服务的重要性在提升,那么如何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呢?

    《暂行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协调本级共青团组织明确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志愿服务的领导、统筹、协调、考核工作。

    对于学生志愿服务的组织方式,《暂行办法》指出,有学校组织开展、学生自行开展两类。中小学生以学校组织开展为主,高校学生可由学校组织开展,鼓励学生自行开展。未成年学生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但应当在其监护人陪同下或者经监护人同意参与。

    学校组织的志愿服务,应充分尊重学生的自主意愿,按照公开招募、自愿报名(未成年人需经监护人书面同意)、择优录取、定岗服务的方式展开,切实做好相关指导、培训和风险防控工作。学校、学生志愿者、服务对象应签订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内容、时间和有关权利、义务。

    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方面,高校应给予自行开展志愿服务的学生全面支持,扶持志愿服务类学生社团建设,并将志愿服务纳入实践学分管理。同时,高校应建立健全学生志愿者骨干专业化培训体系,提高学生志愿者骨干参加专业化志愿服务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应急救援、特殊群体等专业性要求高的志愿服务,未经专业化培训合格不得参加。

    在活动所需经费方面,《暂行办法》强调地方和学校应设立学生志愿服务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志愿服务组织实施、认定记录、认证表彰、教育培训以及根据需要为学生参加志愿服务购买保险、提供物质保障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并接受学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