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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而不捐将收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
来自万米高空的祝福让白血病儿童更加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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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5年07月07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出台
诺而不捐将收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

    2015年广东扶贫济困日暨深圳公益慈善月活动在深圳市民中心启动。本届慈善月活动以“扶贫济困、共同参与”为主题,与第四届慈展会筹办启动同期举行。

    编者按

    以“诈捐”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可以轻易地在网上找到一大批关于明星、企业家限于诈捐质疑的新闻,其中不乏章子怡、成龙、余秋雨、陈发树等大腕。

    对于诺而不捐的行为你怎么看?遇到诺而不捐的人和事我们该怎么处理——就这样算了?旁敲侧击?上法院?或者你有什么其他利器?

    最近,广东省拿出了最新的办法——发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同时还对扶贫济困募捐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规范。

    如果要按捐赠额给我国的慈善捐赠活动排个座次,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无疑稳坐“头把交椅”——活动举办6年累计认捐达到140亿元。

    今年的6月30日扶贫济困日,广东省市各级再次发力。启动日半天时间,深圳认捐5.0326亿元,东莞接收社会捐款(含认捐)6975.7962万元……认捐数额甚至达到亿元量级。

    在令人惊叹、欢欣鼓舞的同时,认捐之后捐款是否到位同样引人关注。

    《关于广东省2012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8月31日,“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全省受赠人在2010、2011活动年度接受认捐的款物77.35亿元,实际到账49.6亿元,未到账27.75亿元,未到账数占认捐总数的35.88%。

    针对扶贫济困日的问题,《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于6月底出台,提出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社会公告等一系列新的措施。

    应对诺而不捐的利器

    诺而不捐的问题,其实不仅在广东存在,以“诈捐”为关键词进行网络搜索,可以轻易地在网上找到一大批关于明星、企业家限于诈捐质疑的新闻,其中不乏章子怡、成龙、余秋雨、陈发树等大腕。

    《公益时报》2013年关于诺而不捐的一次网友调查也显示49.68%的网友表示听说过诺而不捐,这种行为挺常见。

    为解决这一问题,广东省今年祭出利器——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

    刚刚发布的《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捐赠人不能按时履约又不及时向受赠人说明情况并签订补充协议的,受赠人可向捐赠人发出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

    虽然目前追索通知书长什么样、谁会第一个收到还不得而知,但相较于此前国家及其他省的法律法规,这已经是第一个明确提出如何应对诺而不捐的表述了。

    2011年施行的《湖南省募捐条例》规定“捐赠人到期不履行捐赠协议的,募捐人应当催告履行”。

    2012年施行的《海南省募捐条例》规定“捐赠人不履行捐赠协议的,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

    同样于2012年施行的《上海市募捐条例》规定“募捐组织与捐赠人签订协议的,捐赠人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募捐组织可以催告其履行”。

    上述省份的规定均只写明可以催告,但如何催告并没有明确表述。

    考察上位法,同样没有具体规定。

    1999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仅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的规定无疑是一个进步,更重要的是发出捐赠款物追索通知书的同时,管理办法还给出了进一步的时间限制——“对属于公开募捐的,追索通知书送达1个月后,捐赠人仍不履约的,受赠人可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说明。”

    这也就意味着,对于公募活动,公众监督将有据可依。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在今年两会期间曾对媒体表示:“诺而不捐、多说少捐现象,我们十分关注。在参与慈善立法的过程中,我们也向立法机关建议,在法律中增加关于兑现捐赠承诺的条款,通过法治的方式来消除这一不良现象。”

    广东先行一步无疑具有示范作用。

    更多社会组织可参与政府募捐活动

    除了对捐赠人捐赠行为的规范之外,管理办法还对受赠人的管理提出了新的意见。

    首先,更多的社会组织将可以参与到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济困日募捐活动中。

    “广东扶贫济困日”是由国务院批准,是10月17日全国“扶贫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广东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负责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工作,各成员单位分工合作,负责活动的执行实施,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由于具有浓厚政府色彩,其可以参与的受赠人一般是指省、市、县设置的慈善会、扶贫基金会、红十字会,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管理办法的出台,使其他社会组织有了参与的机会。

    其第四条规定,“其他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参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可在当年5月31日前向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成为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指定受赠人。”

    同时,第八条规定,“广东扶贫济困日捐赠活动实行项目管理。具有公募资格的社会组织需开展当年扶贫济困捐赠项目以外的扶贫济困活动并向社会募捐的,应当在当年5月31日前将扶贫济困活动方案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同意立项后方可开展,其活动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次,受赠人收到更多的监督制约。

    受赠人在开展募捐时,应当在举办活动7天前向社会公开包括下列内容的募捐方案,包括受赠人的名称、地址、银行账号等;募捐的目的、时间、地域;募捐的方式;募捐财产的使用方向及计划;受益人或者资助项目名称及申请程序;其他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募捐活动方案公开前应当报送同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送同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备案。

    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在于,受赠人承担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有关工作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通过财政拨款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从捐赠款项中提取工作经费。

    强调自愿原则

    对于政府主办的募捐活动,捐赠人是否自愿一直受到各种质疑。对此,管理办法给出了回应。

    其第五条规定,捐赠应当遵循自愿和无偿原则,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十七条更是强调不得下达个人、单位捐赠指标;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审批办证和学生入学等,不得以捐款为条件,不得同时举办捐款活动;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此外,对自愿的捐赠人的相关权利,管理办法也进行了特别强调——使用捐赠财产应当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人的意愿,专项专用,确保公益性,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