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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2014)年度工作报告摘要
四部门拟规范
广电报刊、互联网等募捐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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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言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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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5年11月1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四部门拟规范
广电报刊、互联网等募捐平台
四部门拟规范
广电报刊、互联网等募捐平台
平台需查验登记证书、确保账户合规,终止服务需及时告知公众

    ■ 本报记者 王勇

    近日,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部门,就规范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社会组织募捐活动提供平台服务起草了管理办法,并于11月3日至11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针对的募捐活动是指具备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起的募集款物的活动。具备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包括公募基金会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并依法获得募捐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管理办法强调提供募捐活动服务的平台需查验社会组织的登记证书、确保账户合规,应及时在本平台向公众告知,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需主动验证 签订协议

    管理办法要求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对拟开展募捐的社会组织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和其他能够证明本组织具有募捐主体资格的文件,还应当确保社会组织使用的是本组织的银行账户或第三方支付账户。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与通过其平台开展募捐活动的社会组织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募捐事项的真实性、捐赠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信息留存两年

    鼓励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还要求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募捐信息的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及发布时间。对于社会组织的法人登记证书信息,记录保存时间距其在平台的最后一次开展募捐活动不少于两年;对于募捐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距募捐活动完成不少于两年。

    民政部和批准社会组织登记的民政部门依法查询上述信息的,各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提供。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拟终止提供平台服务的,应及时在本平台向公众告知,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社会组织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发起募捐的社会组织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风险。

    各负责任 协同监管

    在监督管理方面,管理办法在明确各相关部门管理职责的同时,强调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与行业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信用信息披露机制和违法违规行为协查机制,强化协同监管。

    各级民政部门依法对登记的社会组织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信息服务、电信业务开展募捐活动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行业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为社会组织募捐活动提供的平台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社会组织有违法违规情形的,由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相关民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可提请行业管理部门、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视情节给予行政处罚。

    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社会组织在募捐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报告。

    民政部门发现批准登记的社会组织在募捐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要求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协助查处或采取相应措施的,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