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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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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6年03月2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
根据响应级别民政部组织社会组织开展相应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将我国自然灾害救助响应划分为4个等级,死亡20人以上即可启动IV级响应。

    2016年2月各类自然灾害致全国46.1万人次受灾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组织指挥体系、灾害预警响应、信息报告和发布、国家应急响应、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等进行了规范和完善。

    《预案》提出三项工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二次修订应对新情况

    本次修订是《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自2005年发布后的第二次修订。

    据民政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时期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数量较“十一五”分别下降93%和81%,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数仍然较大(约900万人),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依然艰巨而繁重。

    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威马逊”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重点对预案适用范围、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及响应措施等进行的调整和完善,进一步提高了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进一步完善应急响应启动条件。针对近年来我国灾情形势呈现的新变化,新版《预案》对国家层面四个响应等级的核心指标(包括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或严重损坏房屋数量、紧急转移安置人数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等)做了相应调整和完善,以便更符合当前救灾工作实际,提高《预案》可操作性,确保国家级预案与省级预案有序衔接。

    二是进一步规范应急响应程序及措施。新版《预案》对应急响应启动程序进行了优化和完善,进一步明确国家减灾委各有关成员单位在灾害救助工作中的具体职责,对灾情报告、灾情发布、灾害损失评估、信息共享、社会动员等内容进行了充实和完善。

    三是扩大了预案适用范围。新版《预案》增加了“当毗邻国家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国内应急救助工作”的表述,主要考虑到近年来尼泊尔、巴基斯坦、缅甸、俄罗斯等邻国发生地震、洪涝等重特大自然灾害对我国造成较大影响,需要对我国边境省份受灾群众实施灾害救助的情况。

    此外,预案对有关文字表述进行调整。根据行文习惯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对原《预案》中有关文字和专业术语进行修改和完善,如将“灾民自救”修改为“群众自救”、“非政府组织”修改为“社会组织”、“冰雹”修改为“风雹”、“过渡性生活救助”修改为“过渡期生活救助”等。

    《预案》明确,国家减灾委员会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四级响应社会组织

    参与程度不同

    《预案》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不同的响应级别中,社会组织被鼓励发挥的作用略有不同。

    《预案》规定,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1)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50万人以下;(3)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或3000户以上、10万间或3万户以下;(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省(区、市)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预案》还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逐级递增的情况,分别对Ⅲ级、Ⅱ级、Ⅰ级响应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和响应措施进行了完善。

    启动Ⅲ级响应时,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将启动Ⅱ级响应。民政部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启动Ⅰ级响应。民政部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者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呼吁国际救灾援助,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外交部协助做好救灾的涉外工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国家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

    在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阶段,民政部还将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

    提供人力资源、社会动员、科技保障

    《预案》对具体的保障措施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人力资源保障方面,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中央、省、市、县、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社会动员保障方面,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捐赠管理机制。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科技保障方面,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此外,还要组织开展对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灾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

    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版《预案》颁布实施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贯彻学习和专题培训。将《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日常培训内容;充分做好《预案》的宣传普及工作。

    二是及时修订地方各级相关预案,确保与国家预案有序衔接,避免出现国家预案启动后省级预案还无法启动的情况。

    三是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活动。有条件的地方要组织社区居民开展应急救灾演练,让群众了解社区应急避难场所的位置,熟悉灾害预警信号和应急疏散路径,提高社区综合防灾减灾能力。

    四是规范有序启动各级应急预案。重特大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客观、准确、科学评估灾情,按照本级预案规定启动程序和条件,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遵循“分级负责、相互协同”原则,切实落实灾害救助主体责任,强化区域协作和部门联动,支持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统筹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切实保障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