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数字
   第03版:新闻
   第04版:新闻
   第05版:新闻
   第06版:新闻
   第07版:新闻
   第08版:社工让社区更美好
   第10版:社工让社区更美好
   第11版:社工让社区更美好
   第12版:
   第13版:年检
   第14版:年检
   第15版:年检
   第16版:年检
社会组织定期抽查比例最低3%
《民法总则》公布 非营利法人正式登台

版面目录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数字

第03版
新闻

第04版
新闻

第05版
新闻

第06版
新闻

第07版
新闻

第08版
社工让社区更美好

第10版
社工让社区更美好

第11版
社工让社区更美好

第12版

第13版
年检

第14版
年检

第15版
年检

第16版
年检

新闻内容
2017年03月2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民法总则》公布 非营利法人正式登台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民法总则》,《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3月15日,经过四次审议后,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将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从时间上看,《民法总则》涵盖了从尚未出生到宣告死亡。从内容上看,它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涉及的各个领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在3月8日发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中表示:民法总则草案以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为基础,采取“提取公因式”的办法,将民事法律制度中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引领性的规定写入草案,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和诉讼时效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规定,既构建了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也为各分编的规定提供依据。

    与《民法通则》相比,《民法总则》对法人制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多项与公益事业相关的条款进行了修改。

    营利性法人和非营利性法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曾表示,完善法人制度是这次《民法总则》制定中的重点问题。“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新的组织形式不断出现,法人形态发生了较大变化,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已难以涵盖实践中新出现的一些法人形式,也不适应社会组织改革发展方向,有必要进行调整完善。”

    《民法总则》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三大阵营。其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李适时表示,之所以采取新的分类,主要考虑:

    一是营利性和非营利性能够反映法人之间的根本差异,传承了民法通则按照企业和非企业进行分类的基本思路,比较符合我国的立法习惯,实践意义也更为突出;

    二是将非营利性法人作为一类,既能涵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传统法人形式,还能够涵盖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等新法人形式;

    三是适应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创设非营利性法人类别,有利于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有利于加强对这类组织的引导和规范,促进社会治理创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年龄下调

    完善监护制度

    在第二章自然人部分,除了最受关注的胎儿利益保护,还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年龄标准下调至8岁。另外还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也就是说,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实施包括赠予、奖励、收入(比如稿费)等纯获利益行为时,不能以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来抗辩。”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表示。

    在监护制度方面,《民法总则》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形势。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社会老龄化趋势等问题,《民法总则》扩大了监护范围,尤其注意到了对失能老人的保护。现行民法通则只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监护,智力障碍者、失能老人等成年人的监护则一直是空白点。

    《民法总则》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有关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承担监护责任。

    “好人法”条款再修改

    见义勇为不担责

    此前的草案修改稿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受助人能够证明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自己不应有的重大损害的,救助人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一些代表提出,草案修改稿的后一句规定较草案规定虽作了进一步严格限定,针对的是在实践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但仍难以免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不利于倡导培育见义勇为、乐于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建议删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赞成这一意见,建议删除这一内容。

    据此,民法总则草案建议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不再区分是否有“重大过失”。

    最终通过的规定为: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延长未成年人遭性侵

    诉讼时效

    在诉讼时效方面,《民法总则》一是将现行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一般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二是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给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成年后提供寻求法律救济的机会,保护未成年人利益。

    受到社会传统观念影响,遭受性侵害未成年人的家庭、家长往往不敢、不愿寻求法律保护,长期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等到有的受害人成年之后掌握了法律知识,打算寻求法律保护,却被告知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即使法院受理案件,依据现行诉讼时效规则,也不可能获得胜诉判决,造成终身遗恨。

    ■ 本报记者 王会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