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第01版:头版
   第02版:数字
   第03版:新闻
   第04版:新闻
   第05版:新闻
   第06版:新闻
   第07版:新闻
   第08版:封面报道
   第09版:新闻
   第10版:专题
   第11版:专题
   第12版:专题
   第13版:专题
   第14版:专题
   第15版:专题
   第16版:公益第一访谈
拓展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的有效途径

版面目录

第01版
头版

第02版
数字

第03版
新闻

第04版
新闻

第05版
新闻

第06版
新闻

第07版
新闻

第08版
封面报道

第09版
新闻

第10版
专题

第11版
专题

第12版
专题

第13版
专题

第14版
专题

第15版
专题

第16版
公益第一访谈

新闻内容
2017年05月0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9部门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拓展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的有效途径

    民政部、中宣部、中组部、外交部、公安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统计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社会智库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5月5日,在民政部举行的第二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巡视员李波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李波指出《意见》从支持社会智库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拓宽筹资渠道、完善人才政策、支持开展国际交流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

    什么是社会智库?

    《意见》明确了社会智库的概念:

    社会智库是由境内社会力量举办,以战略问题和公共政策为主要研究对象,以服务党和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为宗旨,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具有法人资格,是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社会智库的组织形式,《意见》强调,对社会智库实行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

    其中,民办社科研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其他社会智库由其活动涉及领域的主管部门担任业务主管单位,并由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成立社会智库,要具备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中所规定的基本标准: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相对稳定、运作规范的实体性研究机构;特色鲜明、长期关注的决策咨询研究领域及其研究成果;具有一定影响的专业代表性人物和专职研究人员;有保障、可持续的资金来源;多层次的学术交流平台和成果转化渠道;功能完备的信息采集分析系统;健全的治理结构及组织章程;开展国际合作交流的良好条件等。

    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支持符合标准和有关法规规定条件的社会智库依法成立。

    未经民政部门办理社会组织登记的社会智库,不得以社会智库名义开展活动。

    如何参与决策咨询?

    《意见》指出,我国社会智库总体上还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智库政策不健全,缺乏参与决策咨询的制度性安排,功能作用没有得到充分重视。

    针对这种情况,《意见》强调要保障社会智库依法参与智库产品供给,依法对待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决策咨询服务,社会智库作为咨询服务市场主体,可以依法获取政府发布的决策需求信息,可以独立或与其他智库合作,依法参与政府部门以政府采购、直接委托、课题合作等形式开展的政策研究、决策评估、政策解读等活动。

    拓展社会智库参与决策咨询服务的有效途径。第一,建立社会智库向党政机关提供咨询报告、政策方案、规划设计、调研数据、意见建议的制度化渠道。

    第二,涉及公共利益的立法、规划、政策的制定和修订,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应通过举行听证会、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社会智库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发挥社会智库优势,委托社会智库评估政策实施效果、评估预算决算执行效果、评估政府绩效。

    第四,探索建立决策部门对社会智库咨询意见的回应和反馈机制,促进政府决策与社会智库建议之间良性互动。鼓励社会智库共享发展成果。

    除此之外,在优化社会智库发展环境方面,《意见》还提出拓宽社会智库筹资渠道。构建多元化、多渠道、多层次的社会智库资金保障体系。鼓励基金会等组织依法捐资兴办或资助社会智库。支持社会智库通过平等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开展研究咨询活动。鼓励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捐赠资助社会智库建设,对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依法落实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符合条件的社会智库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社会捐赠时,可以申领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要完善社会智库人才政策。完善社会智库人才引进、流动配置、职称评定等政策,落实社会保障政策,维护社会智库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畅通社会智库人才职称评定渠道,在评定标准和评审程序上参照事业单位性质的智库执行。探索推动社会智库与其他智库以及党政机关之间的人才有序流动。鼓励社会智库的高端人才通过各级人大、政协积极参政议政,贡献才智。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积极引进和有效使用国际人才。充分发挥社会智库联系知识分子、推进理论创新、培养科研人才、繁荣文化事业、提供智力支持的积极作用。

    要支持社会智库开展国际交流。社会智库召开、参加国际会议,发起、参与国际组织,应邀参与境外交流、培训,邀请外方参与境内活动,接受境外捐赠资助,开展国际合作等,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支持具备国际视野、政治可靠、德才兼备的社会智库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社会智库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参与公共外交和全球治理,对外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提升国家软实力,增强我国国际话语权。

    如何规范管理?

    在鼓励社会智库发展的同时,《意见》要求从强化自身建设和强化规范管理两个方面保证社会智库的良性运行。

    推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社会智库的重要业务活动、依法接受境外捐赠资助、重大宣传活动、举办大型论坛和会议等重大活动要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其中与政府统计调查内容交叉重复的调查结果和数据发布业务主管单位应征求统计部门意见。社会智库开展涉外交流与合作,创办发行刊物,开设网站,开立微博、微信之类的社交账户等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涉及国家秘密课题研究的社会智库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条款和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社会智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及其他便于公众查询的平台公开组织章程、负责人、财务状况、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境外活动等情况。社会智库应当确保公开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于慈善项目等重大活动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进展情况,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活动情况。社会智库公开信息不规范,应公开不公开、公开不及时、公开不准确的,由民政部门约谈其负责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并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完善治理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人事、党建、财务、印章、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推动社会智库真正成为依法自办、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主体。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自我管理,提高治理能力。

    健全财务制度。坚持社会智库非营利属性,社会智库应当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社会智库筹集和使用业务经费,应当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建立符合社会智库特点的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社会智库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主动公开捐赠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私分、挪用、侵占社会智库财产。

    加强社会监督。鼓励支持新闻媒体、社会公众对社会智库进行监督。探索建立专业化、社会化的社会智库第三方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社会智库第三方评估机制,确保评估信息公开、程序公平、结果公正。

    ■ 本报记者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