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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7年08月0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动态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行业协会价格行为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并于7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布。

    《指南》对行业协会开展普法宣传、维护行业利益、实施行业自律、发布行业信息、组织行业活动等过程中的价格行为进行梳理,分项列明了无法律风险的行为8项、法律风险较小的行为5项、法律风险较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很大的行为4项、法律风险极高的行为12项。

    《指南》为行业协会提供法律指引,有利于行业协会自觉规范行为,提升行业自律水平;《指南》也为价格主管部门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参考,有利于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协会的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促进公平竞争。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

    安徽:满足六项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参与政府购买服务

    近日,经安徽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印发《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其主送对象是“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而不只局限于财政、民政两个系统。

    《实施意见》合理确定了承接主体的资质,明确凡是满足“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章行为”等六个条件的社会组织,均可作为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成立未满三年,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规定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年检等方面无不良记录的社会组织,允许参与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实施意见》同时要求,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力度,逐步提高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份额或比例。政府新增公共服务支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安排的部分,向社会组织购买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对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较小的公共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与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可适当延长履行期限,最长可以设定为3年。

    (据民政部网站)

    南京:社会组织公益诉讼纳入法援范围

    7月27日,南京市司法局就将于8月1日起实施的《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召开新闻发布会。该《条例》扩大了不受援助事项范围限制且免予经济状况审查的特困人群范围,规定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属于上述特困人群,比原来“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有所扩大。

    《条例》有两大立法突破:一是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法律援助的违法行为,不仅当事人要承担退赔责任,还要将违法记录记入个人诚信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因维护其合法民事权益,或者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食品安全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需要法律援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据《新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