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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设立40单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如何实现税收
公益组织做受托人恐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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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7年09月19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全国设立40单慈善信托
慈善组织作单一受托人仅两单

    中华慈善日当天,北师大中国公益研究院主办的“中国慈善信托发展论坛”在京举办,从现场看,听众对于慈善信托有着很多的期待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慈善信托是《慈善法》最重要的制度设计,通过“慈善+金融”的方式以及财产安全性和运作灵活性成为吸引社会资源,尤其是大额捐赠进入慈善领域的一个重要新途径,慈善信托一经推出就备受社会各界关注。

    今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期间,由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组织召开的中国慈善信托发展论坛在北京举行,一批慈善信托数据在会上首次披露。

    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统计,从2016年9月1日《慈善法》实施以来的整整一年间,全国共有23家信托公司和6家慈善组织成功备案了40单的慈善信托,初始财产规模超6.3亿元,财产类型有现金、股权和信托收益三种形式。

    成绩的背后,中国慈善信托仍然面临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税收优惠待遇、慈善信托制度监管等方面都亟待进一步落地和细化。

    北京市民政局副局长董明慧表示,当前,更需抓住《慈善法》实施这一慈善模式着力加强政策创制,不断完善监管体系稳步推进慈善信托的健康发展。

    全国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

    有12单

    2001年10月1日,《信托法》正式实施,该法第三条规定,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民事、营业、公益信托活动,适用本法。

    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从《信托法》到《慈善法》十余年间,公益信托尝试着各种实践,但效果并不理想,因《信托法》中,成立公益信托需得到“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要求,具体机构指向并不明确,公益信托并未因《信托法》的实施而获得长足发展。

    据北京师范大学慈善法律服务中心主任黎颖露介绍,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后,慈善信托由开始试水到逐步成型,全国已有越来越多的慈善信托设立。

    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一年内全国共有16个省、市备案设立了40单慈善信托,慈善信托合同金额为8.7亿元,初始规模达到6.3亿人民币。这40单慈善信托中,委托人的构成比较多元化,分别为企业、慈善组织、自然人以及混合型四类,其中混合型由自然人和企业共同构成复合性模式的委托人。

    目前,从数量上来看企业担任委托人数量最多,高达16单;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的数量居于第二,有12单。

    黎颖露分析,慈善组织担任委托人原因有两点。

    第一,出于税收优惠的需要。目前,我国的慈善信托至今没有税收优惠政策,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合作,可依托慈善组织所享受的税收优惠;第二则是出于募集财产的需要。

    目前,共有23家信托公司和6家慈善组织担任了全国40单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信托公司占到三分之一。“慈善信托从总体来说数量还是相当少,因为在制度税收优惠方面有各种各样的障碍。2016年,设立的40单慈善信托里有16单由企业担任委托人,超过慈善信托数量的三分之一,可以说这是信托公司数量上历史性的突破。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的数量也超过了过去几十年来信托公司参与数量的总和,突破制度的创新对于激发行业主体起到了推动的作用。”黎颖露说。

    信托公司

    是慈善信托主力军

    据黎颖露介绍,这40单的慈善信托之中有33单由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有5单由慈善组织跟信托公司担任双受托人,只有两单由慈善组织单一受托人。目前来说信托公司依然是慈善信托的主力军。

    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担任单一受托人相对来说比例较低的缘由跟慈善组织难以在银行开设独立慈善信托账户以及慈善组织对于慈善信托业务还处于前期探索阶段有很大的关系。

    “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在8月刚刚出台,就慈善组织账户的开立、慈善组织作单一受托人等问题都有进一步的明确,可以预见将来慈善组织能够更加积极地参与慈善信托,更加独立担任受托人这一角色的比例有望进一步提升。”黎颖露说。

    慈善信托财产类型

    以现金为主

    目前,慈善信托依然是以现金为主,全国40单慈善信托中资金信托占38单,其中百万级资金数量占20单,未公开数据的10单。此外,有1单股权信托落户北京,这意味着慈善信托财产的多样化。

    同时,在股权信托外出现了受益权作为慈善信托创新案例,由万向信托公司推出,受益权信托的设立,标志着慈善信托财产类型不断地摸索和制度方面进一步支持多元化,有望在房产等其他一些财产权类型上得到更多的丰富和细化。

    从信托期限来看,目前整体的信托期限比较灵活,包括永续的、10年以上的、无固定期限的、5年及以下的信托都是存在的。

    在具体的慈善信托模式上来看,按照慈善组织在慈善信托中担任的角色总共分为4种典型的慈善信托模式。

    第一,慈善组织作为委托人,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

    第二,慈善组织作为项目执行人或公益顾问,信托公司为受托人。

    第三,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共同担任双受托人。

    第四,慈善组织担任单一受托人独立开展慈善活动。

    目前,从整体慈善信托案例上看,无论是信托公司担任单一受托人,还是慈善组织担任受托人,大部分的慈善信托都是慈善组织跟信托公司进行密切合作,各自发挥优势,以期更好展现慈善信托优势。

    期待税收优惠落地

    据黎颖露介绍,从整体来说当前全国各地的慈善信托呈现出百花齐放积极探索的态势,在具体的模式上各地有所不同,监管力度上也有所侧重,慈善信托管理办法也是依据上一年整体实践的发展状况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各种各样问题以及监管口径,给予了有效的回应,将来不断完善的慈善信托制度会对慈善信托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

    但在现行慈善信托制度取得成绩的同时,黎颖露也期待着一些制度层面的创新。

    “当前,对于慈善信托来说,税收优惠制度的缺失亟待突破。实践中现在还存有异议的股权信托也尚未落地,如果想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能够真正地落地必须有赖于财税部门的具体实施细则出台,否则较难看到效果。税收优惠对于慈善信托激发大额股权财产信托的落地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期待这一税收优质制度创新。”黎颖露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