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江苏:出台全国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 《江苏省慈善条例》于2017年12月经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8年3月1日实施。这是继我国《慈善法》2016年9月1日开始实施后出台的首部地方性慈善法规,也是践行十九大精神和慈善事业发展要求的具体举措。 《江苏省慈善条例》进一步强化了政府职责,对慈善募捐与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促进措施、慈善文化建设和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和执行指导,为江苏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增添助力。 《条例》强化了政府职责。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慈善行业组织参与的慈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慈善活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将慈善活动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细化了慈善信托制度。对慈善信托设立形式、受益人的范围、慈善信托的备案、财产管理、设立变更和终止、清算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民政部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在慈善信托备案和监管中职责分工。 《条例》还明确了资金支持、评选表彰、从业人员薪酬等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各项措施。 (据民政部网站) 陕西:推出慈善超市建设意见 近日,陕西省民政厅下发《关于加强慈善超市规范化建设与管理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把慈善超市建设成着重为低保对象、特困供养对象、遭遇临时性困难的群体、支出型贫困群体、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生活困难的退役军人、烈军属、“两参”人员和因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等提供帮助,以及进行慈善宣传、志愿服务、推动经常性社会捐助,功能多样、充满活力、运行规范的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 同时,《意见》明确了慈善超市建设管理的原则:一是坚持公益属性:把服务和帮助困难群众作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公益理念,发挥扶贫济困作用;二是坚持社会化方向:将民政部门已建的慈善超市交给社会组织、居民自治组织或市场主体去运营,引导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参股、租赁、并购、合建、连锁运营等方式进行慈善超市建设与运营管理;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着力提升慈善超市的自我发展能力,创新运营机制,强化政策支持,推动形成慈善超市自我驱动、可持续发展模式。(据民政部网站) 厦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操作规程出台 近日,厦门市民政局印发《厦门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明确项目经费预算由人员薪酬和福利经费、专业督导及人员培训经费、服务活动经费、项目管理经费、项目评估经费等5个子项构成,并规定了各子项所占比例区间,具体比例由购买方与承接方协商确定;明确项目服务量由探访、建档、个案工作、小组工作、社区工作及其他服务所占时数构成,并按项目服务量配备社会工作者或其他专业人员,原则上以12万元项目资金配备1人为标准;明确项目经费分三次,在签约时、中期评估后、末期评估后拨付,并规定了每次拨付的比例。 《操作规程》对项目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和督导人员配备、项目相关管理制度建设提出要求,明确项目购买一般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合同一年一签,并规定购买方应于每年合同期满前1个月要确定新购买方案、项目三年结项前应提前2个月告知承接主体,以实现新旧合同无缝衔接。 (据厦门市民政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