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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万捐赠款为何被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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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02月1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四百万捐赠款为何被挪用

    2018年3月2日,北京市民政局对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以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且情节严重为由,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网络截图)

    日前,记者从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和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获知了一起基金会超出其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案例: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开展“安居扶助计划”,相关人员在无协议、无项目的情况下,先后挪用近400万元捐赠款项。

    数额巨大的捐赠款项为何被轻易挪用?社会公众应该如何防范风险?带着这些疑问,记者进行了调查。

    被挪用的资金都去哪儿了

    据负责经办此案的北京市民政综合执法监察大队执法四队队长高苹介绍,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自2016年1月成立后,与湖北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和广东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合作开展了一项“安居扶助计划”(以下简称“安居计划”)。该计划共收到捐款442.7余万元。据基金会法定代表人陈述,该基金会先后将近400万元的款项在无协议、无项目的情况下划拨到几家投资公司。截至2017年2月26日,中旭公益基金会账户余额仅为341.4元。

    “随着调查的深入,我们发现中旭体系机构众多。与本案较为密切的几家投资公司,包括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在内,这些组织的实际控制人同为一人。中旭体系各成员单位之间,利益相互关联,资金往来频繁。”高苹说。

    据基金会相关负责人陈述,由于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的实际控制人其名下的投资公司出现了资金缺口,因此,他指示该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挪用资金,“同时,《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而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的200万元原始基金名义上是发起单位捐赠的,实际上来源于借款,且在进账当天就被划转回借款单位。事后也未发现及时注入资金的银行记录,涉嫌抽逃原始基金。”高苹表示。

    失信行为危害大

    本案中的“安居计划”主要针对几类人群:被当地政府列为住房保障对象但未享受住房保障的家庭;虽未被当地政府列为住房保障对象,但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及其他年轻群体;符合当地购房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

    高苹介绍:“‘安居计划’的运作模式是,首先由购房人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的购房人与项目内的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购房款后,按购房款的20%捐赠给基金会,基金会再以补贴款的形式分20年返还给购房者,返还总金额是购房款的50%。”

    “由于‘安居计划’项目大多在二、三线城市,很多参与计划的购房者都是因为相信了购房补贴的承诺,才与房地产公司签订购房合同。如补贴款不能到位,将会造成银行停贷、客户退房等连锁反应。并且,‘安居计划’涉及的补贴对象人数众多,若不按期支付补贴款,极易引起购房者的不满,影响社会稳定。”高苹说。

    高苹表示,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基金会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业务范围一经核准登记,基金会就应当在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北京市民政局在综合考量本案案情、相关证据、法律适用的基础上,认定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开展的‘安居计划’是以公益资助为名,实为参与房地产销售补贴、返利的行为,属于超出基金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为此,2018年3月2日,北京市民政局对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以未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且情节严重为由,对其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为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利益,北京市民政局也要求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要与捐赠人、受益人等有关方面共同妥善处理,平稳过渡,防范风险。”高苹说。

    头脑要清醒,陷阱需警惕

    据全国社会组织信息查询系统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底,全国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超过80万家,认定登记的慈善组织有5355个,广大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诈骗犯罪团伙却打着党中央、国务院旗号,伪造公文、证件、印章,以民族资产解冻、政府扶贫、慈善活动等名义,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引诱大量不明真相的群众加入所谓的各类“基金会”“项目”和App,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严重侵害群众财产权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稳定。

    如何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高苹表示,判断一个社会组织是否为合法登记的组织,公众可以通过官方网站“中国社会组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chinanpo.gov.cn/index.html),或者关注“中国社会组织动态”政务微信号,进行查询。

    高苹介绍,在本案中,尽管北京中旭公益基金会属于已在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但其违规开展以公益资助为名,实为参与房地产销售补贴、返利的行为,隐蔽性较强,“针对这种情况,就需要广大社会公众提高警惕,看其开展的活动是否在业务范围内。”

    “最重要的是,人们一定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避免陷入以利益为诱饵的陷阱。”高苹说,“切勿贪图利益,对一切打着‘高额回报、高额返利’旗号的承诺,一定要谨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据《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