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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时的残疾人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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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19年04月02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唐宋时的残疾人救助

    宋代设立了福田院收养残疾人,这一方式一直被延续下来。图为明代山西忻州忻府区北合索村福田院

    唐宋两朝是我国历史上政府救助比较完善的时期,与明清时期民间的慈善事业兴起不同,这一时期的社会救助事业主要由政府进行。由于国力的强盛和富裕,这一时期社会保障的各个方面都有系统的记述。有学者认为,这一时期的社会救助继古开今,为后世的社会救助奠定了基础。其中对于残疾人群体的社会救助措施和方式也是相对比较完备的。

    在日本学者仁井田升根据中国历史古籍所辑的《唐令拾遗·户令》中,唐朝就已经明确将现代广义上的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个等级。唐宋时期对残疾人的具体救助措施,根据秦枫等学者的研究成果,可以从四个方面来了解当时对残疾人群体的保障措施和政策法律规定。

    首先是赈济粮食。在我国有“民以食为天”的说法,所以在我国古代的扶残救困实践中,赈济粮食是一种主要的救助措施。赈济粮食又称为赈谷,所谓赈谷,即在遭遇灾荒时以粮食作为赈济物发放给贫弱者和受灾者,这是救济灾民一种主要的方式。作为残疾人群体,由于其本身的生理缺陷,一旦遭遇灾荒更是生计艰难。所以灾荒之年赈谷,残疾人群体是最大的受益者之一。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发展的鼎盛时期,之所以能达到社会的长期稳定,是和统治阶层提出并实践的安民、养民的政策分不开的。经过历史实践的积淀,唐代的赈济内容更加丰富。仓储制度也进一步完备。当灾荒来临,广大残疾人等社会贫困群体首先能得到义仓的赈济,并且这一点已经在政策上得到确定。除了赈谷、赈银等救济方式外,唐代还设立悲田坊和普救病坊帮助残疾人。将赈济与残疾预防、治疗结合起来。在唐的赈济实践基础上,宋代对残疾人等社会贫困群体实行的赈济更是日臻系统和成熟。《宋史·食货志》记载,熙宁九年“知太原韩绛言:‘在法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给米豆,至次年三月终’……从之,凡鳏寡孤独癃老、疾废、贫乏不能自存应居养者……依乞丐法给米豆;不足,则给以常平息钱。”

    政治家王安石主张“发富民之藏”以救“贫民”。“有司必不得已,不若取诸富民之有良田得谷多而售数倍之者。贫民被灾。不可不恤也”宋代董煟所著《教荒活民书》,以封建国家从皇帝到各级官吏职责为根据,提出在救荒时各自应该完成的工作。他讲道:“赈济者,用义仓米施及老、幼、残疾、孤、贫等人。米不足,或散钱与之,即用库银籴豆、麦、菽、粟之类,亦可”。有学者认为董煟提出了系统的赈济学说理论,特别提出了对残疾人群体的救助,为后世的救助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宋代还特别注重仓储在救灾救济中的作用。历代出现过的仓储形式在宋代几乎都曾设立过,如常平仓、社仓、义仓等,另外还有广惠仓、半储仓、平余仓则是宋代的创举。这些仓储形式对救济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如仁宗嘉祐二年(公元1057年)下诏设置广惠仓,救济老幼贫疾不能自存者。

    唐宋时期的残疾人救助重要的方式还有居养抚恤,即对残疾人等需要特别扶助的人收容抚恤。居养机构有临时和固定的两种,居养机构不是专门为残疾人群和灾民设立的,而是为社会众多的贫穷者和无依无靠的鳏寡孤独残疾等特殊困难者而设立,设立对象也比较广泛,但残疾人在居养机构的收养对象中占有很大比例。

    唐代在前人的实践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居养机构。唐代实行近亲属收养,若没有近亲则送乡里抚恤,对于流动人口中“有疾不能自胜者”,则送到村坊安葬。《唐令拾遗·户令第九》:“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者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唐代还设有“两京悲田养病坊”。武则天长安年间,在寺院设“悲田养病坊”,以救济孤穷病残乞丐等。唐肃宗至德二年。长安、洛阳两地各设立普救坊,收容残疾人等。唐代寺院及官府设置病坊,功能及功效比北朝时期的别坊(北朝时期对残疾人进行救护的机构)等更加完善。宋代集前代之大成者,对居养方式沿袭唐朝,规定“诸鳏寡孤独贫穷老疾者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在路有疾患,不能自胜者,当界官司收付村坊安养。即对鳏寡孤独贫穷残疾人等首先责令有近亲属收养。对于没有近亲属的,送居养机构予以收养。宋代设立了多种形式的收养残疾人等的居养机构,主要由安济坊、居养坊、福田院和慈幼局等。宋代的居养制度从近亲收养到乡里安恤、村坊安养,再到专门机构收养,制度和设施之完善非前代可比。宋代的居养组织职能也更加齐全,有供给粮食,提供衣服,配置医药,还有额外的金银钱币的补助,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受益程度也较前代有大幅度的提高,为后代社会福利机构所效仿。两宋时期的居养方式在当时世界范围也是最优越的。

    在唐宋时期,对于残疾人在赋税和徭役方面实行的蠲免政策、措施日益完善。唐代对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赋役减免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授田时也照顾到残疾人。为了保障残疾人等特殊群体能够切实享受到减免税的权利,当时法律还规定了对违法者的处罚。唐德宗时规定“鳏寡孤独不济者,敢加敛,以枉法论”。宋代“以仁立国,蠲租之事,视前代为过之。岁不胜书”。所以宋代对残疾人实行赋税减免,赈济残疾人也已成为制度和惯例,并加大了对残疾人群体的救助力度。

    此外在唐宋时期,政府还经常在一定的场合下对残疾人群体进行赏赐和优恤,一方面体现统治者的仁道怀柔,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稳定其自身统治的需要。宋代残疾人则享有免除丁税和保甲义务的特权,宋代还专门设立了各种福利机构以救济收养残疾人。如福田院就是主要以收养残疾人为主要职能,吴潜在明州创立广惠院专门“聚城内外鳏寡孤独暗聋踱之将沟壑者”。

    (据《人民政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