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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防控有关捐赠
在计税时可全额扣除
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
要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防控工作
养老机构疫情防控指南(第二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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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0年02月1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新冠肺炎防控有关捐赠
在计税时可全额扣除

    2月6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公告》明确提出,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和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