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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后,贫困地区野生动物养殖特色产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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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三大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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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0年03月17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聚焦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三大看点

    今年3月3日,是第7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新冠肺炎疫情的暴发,引起了人们对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关注,也让这一天受到更多关注。

    为更好保护野生动物,维护公共安全和生态安全,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两周之后,广东率先采取修法行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进行全面修订。3月9日,《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4种禁食类型,与《决定》划定的禁食范围一致,还提高了对违法食用行为的处罚力度。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已经部署启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工作,拟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增加列入常委会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认为,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再次让人们看到了滥食野生动物的代价,也暴露出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一些不足,对此,需要在对《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修改时,完善立法宗旨,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的内涵,加强对野生动物食用、交易、利用的管控,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法治保障。

    如何调整立法目的成为焦点

    《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与野生动物内涵,是舆论关注的焦点内容。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野生动物,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是指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周洪宇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宗旨,在第一条规定中增加“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这一立法目的。

    周洪宇认为,应当进一步扩展野生动物的内涵,只要是野外生长的都应纳入《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制范围。因此,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野外生长、非人工繁育的陆生动物和水生动物。国家注重保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目的调整需要慎重考虑,我认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尊重生命伦理’等内容,不宜加入到立法宗旨中,这些内容是《野生动物保护法》不能承受之重。”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姚魏说。

    姚魏指出,从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意图、结构和内容看,该法着眼于“单纯保护”和“保护性利用”两个方面,增加“尊重生命伦理”等立法目的和相关条文,会使得法条的协调难度增大,毕竟上述几个立法目的在入法过程中可能有冲突,“例如,禁食某些不具有保护价值且数量泛滥的野生动物,尽管符合保障公众健康的目的,但未必吻合生态平衡的目的”。

    “因此,最好的办法是维持现状,根据‘名实相符’的原则分别立法,在执法过程中再根据不同场景适用适当的法律。”姚魏说。

    如何划定禁食范围仍有争议

    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决定》划定了禁食范围——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什么样的动物能吃,是人们关心的话题。

    “按照《决定》的有关规定,鱼类等水生野生动物不列入禁食范围,家畜家禽也可以食用。”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孙煜华说。

    《决定》明确,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动物,属于家畜家禽,适用畜牧法的规定。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畜禽遗传资源目录。

    孙煜华说,《决定》采取以禽畜遗传资源目录为标准的正面清单管理,扩大家畜家禽的范围,这对目录的设置提出了非常高的要求,事实上,家畜家禽的范围再扩大,也不能囊括所有可安全利用的野生动物,比如不属于家畜家禽的两栖类和爬行类动物,更不能囊括事实上安全利用多年的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如梅花鹿)。

    “对于这一内容,《野生动物保护法》应当明确要求,尽快出台配套的细则,将禽畜遗传资源目录扩充为安全驯养动物目录。这个目录不仅包括可以安全食用的动物,还包括可以作为其他用途如宠物业、皮草业的动物。同时,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野生动物种群的濒危程度、检疫风险、生物资源保密等因素,及时对目录进行更新。”孙煜华说。

    如何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划定禁食范围,是专家热议的焦点。

    周洪宇指出,十几年前的“非典”和此次的新冠肺炎疫情,都是因为滥食野生动物引发,没有需求就没有供给,因此应将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的野生动物。建议将《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条修改为,“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为食用购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姚魏则认为,虽然全面禁食野生动物必定会减少动物传染病毒给人类的几率,但是一概禁食也会造成负面影响,比如丧失人为调整生态系统的手段,更为严重的是使得合法的野生动物养殖户财产利益受损。其实,部分野生动物因具备成熟的养殖技术和检疫技术,可不被纳入禁食范围,要防止以“一刀切”的方式解决当下问题。

    “就当前确定的立法计划来说,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和食用的内容,不宜平移进入《野生动物保护法》。但《野生动物保护法》修改时可以呼应《决定》的内容,修改野生动物的定义,重新评估处罚的措施和力度,在适当的地方增加指引性规定。”姚魏说。

    对销售者作出更加严厉处罚

    专家认为,为实现“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味陋习”效果的最大化,不仅要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加大处罚力度,还要同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建立野生动物保护法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协同机制。

    在加大处罚力度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了探索。

    对于违法食用行为,“征求意见稿”新设处罚规定,要求包括对食用者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组织食用者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比现行条例大大提高了处罚力度。

    孙煜华认为,对于违反规定的销售者,要作出更加严厉的处罚,由于销售者为组织食用者,故而其相对于食用者而言,责任更重一些,罚款的额度更高一些。对于食用而引发传染病的,由于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应通过刑法的修订增设相关罪名。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建立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协同机制,同样重要。

    姚魏建议,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同步修改其他相关法律,由此使得《决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畜牧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既有分工又相互协调。

    (据《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