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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法治慈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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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1年03月3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山东省慈善条例》发布
推进“法治慈善”建设

    3月  24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立足山东省情实际,着眼于推动全省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配套衔接上位法,具有制度创新性和地方特色。

    一是突出价值导向,助推社会文明进步。坚持把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于慈善制度建设中,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引领和促进全社会支持慈善、参与慈善,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二是突出改革导向,聚焦治理抓改革。把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理念和要求贯穿于慈善事业管理中,形成内在约束与外部监督机制,激发慈善事业发展内在动力。

    三是突出问题导向,创新制度设计。聚焦《慈善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和慈善事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省情实际创新制度设计,细化、补充、整合上位法和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强化相关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条例》共72条,分为总则、慈善组织与慈善财产、慈善募捐、慈善捐赠与慈善服务、慈善信托、促进措施、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9章。

    第一,加强慈善组织治理,强化慈善财产管理。进一步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慈善组织准入条件和程序规范。一是明确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二是依据民法典、慈善法有关规定,对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进行了补充,强调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以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三是加强慈善财产的管理使用。强调慈善财产保护,慈善组织不得为保证人,对慈善财产的投资、用途变更、项目管理等进行了规范。

    第二,严格慈善募捐监管,规范募捐行为。条例对公开募捐和定向募捐分别作出了规定,一是强调慈善组织依法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后方可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二是总结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慈善工作经验,对慈善组织参与突发事件募捐救助进行规范;三是对公开募捐备案、合作募捐、公开募捐资格退出等事项作出规定;四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明确要求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三,强化慈善服务,鼓励慈善捐赠。一是明确慈善组织开具捐赠票据相关要求,对捐赠物资入账价值确认等进行了明确;二是依照民法典,对通过设立专项基金、遗产捐赠两种特殊形式的捐赠进行了规范;三是从慈善服务方式、服务协议、服务保障、服务记录等方面对慈善服务作出规范,鼓励各类志愿者广泛参与开展慈善活动。

    第四,完善慈善事业促进措施,营造慈善活动社会氛围。一是加大政府支持力度,要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通过孵化培育、税费优惠、购买服务、金融服务等支持慈善组织发展;二是落实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三是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鼓励单位招录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在其遭遇困难时优先给予救助。

    第五,规范慈善信息公开,加强监督管理。一是着眼于增强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透明度、公信力,强调了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的义务和具体内容要求;二是明确民政、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管理工作;三是鼓励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慈善违法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条例》分别从政府和慈善组织的角度对突发事件募捐作出了规定。

    一是明确要求政府建立协调机制、有序引导。《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开展慈善募捐时,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提供需求信息,及时有序引导开展慈善募捐和救助活动,并协调做好捐赠物资通关、运输以及接受、调配等工作”。

    二是明确要求慈善组织服从统一指挥、款物快进快出,同时鼓励与专业组织合作,提高救助效益。《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慈善组织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依法开展慈善募捐活动,简化捐赠程序,建立捐赠款物接受、发放快速便捷通道,确保捐赠款物及时到位”。第三款规定“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与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三是针对应急情况下捐赠物资无法签订书面协议的情形,作了特殊规定。《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捐赠人未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或者因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等特殊情况无法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与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达成一致”。

    四是对于慈善组织公开信息、接受监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鉴于公众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信息的高度关注,《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应急期间,慈善组织应当根据应急管理需要和募捐情况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王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