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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扎实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指示,促进行政检查规范透明运行,民政部日前印发《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及配套文书(以下简称《办法》及配套文书)。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分5章41条,聚焦行政检查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重点细化了检查类型、明确了检查各环节要求、强化了对检查行为的监督管理等,对加强和规范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作出专门规定。 《办法》明确,行政检查可以依法由民政部门单独实施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实施。民政部门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推进联合检查制度化、常态化,切实减轻养老机构负担。 同时,《办法》也明确了行政检查的意义、适用范围、原则、检查职责以及检查信息化等总括性要求,并根据检查对象和检查目的、任务来源不同,将行政检查分为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个案检查,且细化了每一种检查类型的工作要求。 日常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对不特定养老机构或者养老机构的不特定事项进行的检查。专项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日常检查、个案检查等发现的突出性、普遍性问题,以及安全风险防范需要,对不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个案检查是指民政部门基于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特定养老机构进行的检查。 (下转04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