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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3年02月07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发布
将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

    ■ 本报记者 李庆

    为保障困难群众更加及时、便捷地获得救助,北京市于近期出台《北京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进一步简化优化认定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街道(乡镇)。

    《认定办法》明确,北京市民政局是该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主管部门,统筹指导本市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区民政局负责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对街道(乡镇)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街道(乡镇)负责特困人员认定的受理、审核确认工作。

    根据《认定办法》,具有北京市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社区(村)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申请人需准备好申请人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社会救助申请承诺及授权书,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按照流程,街道(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身体健康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须在申请人所在社区(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街道(乡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作出确认决定。街道(乡镇)确认后,申请人可从确认当月起享受救助供养待遇。

    《办法》特别指出,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对终止救助供养的原特困人员,符合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认定办法》主要有两个特点。一是无劳动能力的认定条件适度拓展,认定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人为无劳动能力。二是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更为具体,对“重度残疾人”的界定保持与低保制度一致,即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为重度残疾人。此外,增设了管理和监督章节。根据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到街道(乡镇)需要,对实施特困人员动态管理、强化认定工作线上监管、发挥区民政局监督指导作用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