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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慈善条例》9月5日起正式施行
重庆发文推进“一老一幼”服务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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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4年08月20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吉林省慈善条例》9月5日起正式施行

■ 本报记者 皮磊

   日前,《吉林省慈善条例》经第十四届吉林省人大会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9章54条,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吉林省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旨在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支持慈善事业发展。

   条例对慈善组织设立、慈善募捐和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应急慈善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第七条规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民政部门在办理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设立登记时,对符合慈善组织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鼓励和支持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

   条例提出,鼓励慈善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个人通过捐赠财产、提供服务、设立慈善信托等方式开展慈善活动。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设立社区、单位基金,用于在本社区、单位内部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的,可以依法委托慈善组织进行财产和项目管理或者设立慈善信托。

   关于慈善募捐,条例第十六条明确,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进行,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进行。鼓励慈善组织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载体和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形式开展捐赠。

   关于应急慈善,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慈善活动纳入突发事件应对体系,健全慈善领域应急预警响应机制,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在应急慈善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及时有序引导慈善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开展募捐和救助活动,提升突发事件应急慈善活动的效率。

   同时,条例鼓励慈善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建立应急机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在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根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引导,依法开展或者参与应急慈善活动。

   在慈善服务方面,条例提出,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培训等专业化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慈善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慈善志愿服务。

   为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可以通过实施公益创投、孵化培育、人员培训、项目指导等多种方式,为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初创期慈善组织在办公场地、资金、能力建设等方面提供支持,提升慈善组织发展能力。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慈善事业人才发展,条例也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第四十六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慈善事业人才专业化建设,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建立完善慈善事业人才队伍的培养激励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传授慈善知识。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加强相关培训,培养慈善专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