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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5年04月15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湖北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可享22项关爱服务

■ 本报记者 李庆

   记者从湖北省民政厅官网了解到,近日,湖北省民政厅等23部门和单位印发《湖北省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发布《湖北省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共6类22项。

   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城市中心城区的市辖区之间异地居住或生活的除外)。“幼有所育”方面,0—6岁流动儿童享有健康和托育(3岁以下)服务,如预防接种服务,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和听力筛查、新生儿先心病筛查、0—6岁儿童孤独症筛查、0—6岁儿童眼保健及视力筛查,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就近就便的普惠托育服务。3—6岁流动儿童享有学前教育服务,符合条件的就近在普惠性幼儿园入园,保教费与户籍生同等待遇,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可享受保教费资助。“学有所教”方面,义务教育阶段流动儿童按规定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可享受生活补助。精简入学证明材料、优化时限要求,以公办学校为主保障就近入学,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参加中考。允许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普通高中就读并在当地参加高考。流动儿童可在居住地就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中等职业教育和技工教育在校生按规定落实助学金、免学费等政策。“病有所医”方面,流动儿童享有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凭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享受异地就医备案和直接结算服务。“住有所居”方面,为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流动儿童家庭提供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弱有所扶”方面,对于符合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认定条件及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的,协调户籍地民政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认定资格,及时纳入保障。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在居住地提供临时救助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服务。“发展保障”方面,为流动儿童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对流动儿童中的重点关爱保护对象开展家庭监护能力评估、风险评估;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流动儿童提供临时监护、长期监护保障。为有需要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为遭受欺凌和伤害的流动儿童提供心理创伤干预和帮助。营造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采取多种形式丰富流动儿童精神文化生活。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流动儿童犯罪行为,向流动儿童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开展流动儿童城市融入支持活动,为流动儿童父母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指导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