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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内容
2025年07月0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道禄和尚”被查:厘清善款与私产边界刻不容缓

■ 本报记者 张明敏

  近日,浙江省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的一则通报,

  将曾以“救助孕妇、收养弃婴”闻名的道禄和尚推至舆论风口浪尖。通报显示,自2018年起,道禄伙同他人借“资助孕妇、助养儿童”之名吸纳社会捐赠,却将巨额善款用于个人高消费,目前其已因涉嫌诈骗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道禄和尚事件再次引发社会公众信任危机:基于对慈善事业的朴素认知与对困境群体的同情,使得人们在捐赠时往往更关注感人故事与慈善人设,忽视了对捐赠对象资质、资金流向的深度核查。

  注册机构无公募资质

   2012年,江苏省南通市万善寺住持道禄和尚以“救助未婚孕妇、收养弃婴”为名,将庙宇改造为护生小院,通过社交媒体分享救助故事,迅速积累起口碑,“和尚爸爸”等称号不胫而走。

   道禄身着僧袍在直播间讲述弃婴故事,发布孕妇感恩视频,甚至推出慈善联名款素食月饼、手串、护符等,引得大批粉丝购买。

   2022年,他注册成立绍兴市上虞区莲花慈善社(以下简称“莲花慈善社”),业务主管单位为上虞区民族宗教局,原始注册基金3万元,注册同日被认定为慈善组织,但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然而,尽管未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其通过微信等渠道建立起庞大的捐赠网络。据道禄向媒体自述,2024年通过直播卖货年收入超200万元,加上社会捐赠,年度资金规模达346万元。

   记者通过“慈善中国”平台查询到《莲花慈善社2024年工作报告》。报告显示,该机构当年捐赠收入为3469416.96元,公开募捐收入为 0元,本年度支出为3166439.08元。其中,用于慈善活动的支出为3015232.79元;管理费用146257.1元;筹资费用支出4949.19元;上年末的净资产为1640027.23元;2024年共开展一项公益慈善项目即“救助婴幼儿”。

   年报显示,该机构本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占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的比例)为183.85%;本年度管理费用占总支出的比例为4.62%。

   然而,这份看似合理的年度报告背后,却难掩违法行径。警方通报显示,道禄通过私下接受捐赠、利用慈善人设开设网店等手段,将本应用于救助的善款挪作私用,其行为违背公益慈善的本质与宗旨。

   2024年,道禄在接受某媒体采访时表示,救助的钱一开始是自己的存款。对于短视频平台直播卖货收入,“大头(收入)是自己卖货后,再将款项打入慈善组织,然后再拿出来用,去报台账。我们卖货就是卖货,我卖货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并称“能保证莲花慈善社的每一笔钱都是花在孩子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开展公开募捐活动,但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也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捐赠善款与个人资产混同

   记者在直播平台检索看到,道禄的相关账号“护生小居(道禄师父爸爸1号)”目前已是私密账号状态,没有任何视频。而早期视频显示,道禄通过“护生小居”账号直播募捐,开设多家电商店铺销售“慈善商品”手串、护符等,均未与合法慈善组织合作。

   另外,与“护生小居”有关的多家公司,有些法定代表人为道禄,有些为吴某某,有些为李某某,不少现处于注销状态。道禄在采访中承认卖货收入打进机构,然后自己再拿出来用,这种模糊表述掩盖了个人账户与慈善账户混同的事实。

   “这是草根慈善的典型乱象。”某基金会负责人表示,许多个人募捐者利用非营利组织财务制度的灵活性,将善款与个人资产混同管理,缺乏第三方审计和独立监事,资金流向完全由个人掌控。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凌霄表示,道禄通过直播间收受的款项,属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受赠行为,是受赠人接受赠与人无偿赠与个人财产的行为,因此,道禄收的钱属于赠与款。

   对于公众的民事赠与行为,赠与款项的所有权转移完毕,除非因满足法定撤销情形被行使撤销权撤销之外,受赠财产已归属于受赠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张凌霄表示,本事件中,公众的赠与行为可视为基于道禄在直播间的口述信息而实施的赠与财产的民事赠与行为,如信息存在虚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民事欺诈构成条件,公众可以通过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收养主体不明确

   公开资料显示,道禄和尚俗名吴兵,原籍江苏南通。2010年,他剃度出家,法号“道禄”。最初几年鲜为人知,此后十余年间,道禄频频出现在公益场合,多次在社交平台直播为欠发达地区募捐。

   2012年,道禄投身救助未婚先孕女性与弃婴的行动,将住所改造为“护生小院”,为困境孕妇提供食宿、医疗支持,帮助她们顺利生产,并为弃婴寻找收养家庭。因此他也收获了“和尚爸爸”等赞誉,其事迹通过网络传播,线上捐款、线下讲经与义演,吸引大量社会捐赠。

   而他个人也成为公益界的“现象级人物”之一:身着僧衣却懂媒体运作、引入数字化募捐平台,成为介于传统与网络KOL之间的人。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即便顶着网络大V的慈善光环,但在未婚先孕女性救助、弃婴收养等特殊领域,本就存在很大法律风险。“护生小院”看似在解决部分现实问题,但缺乏规范管理,民间慈善与官方救助未能形成信息共享,最终可能走向违法犯罪。

   张凌霄表示,按照《收养法》(1999年颁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合法收养弃婴有硬性门槛,如收养人年龄、家庭经济条件等都得达标,“应该去民政部门走正规登记程序”。“道禄的收养行为存在主体资质缺失,踩了法律红线。在没有办理合法收养手续的同时,以个人或者非注册机构的名义收留孩子,这意味着‘收养人’站不住脚。”

   而在媒体报道中,道禄在“收养”过程中,让孕妇签署协议,大意是“把孩子委托他抚养到18岁”。

   张凌霄认为,事实上,道禄的收养行为未经过任何“官方认证”,既无司法公证,也无民政部门备案确认,协议内容也相对模糊,如抚养费标准、教育医疗安排、探视权等细节均未明确,可能被认定为“概括性委托”。另外,没有为代养儿童办理合法收养手续,容易导致孩子户口无法落地,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影响。

   北京市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毕彩红表示,收养弃婴需通过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个人不得私自收留弃婴。道禄直接接收并安置婴儿,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收养”。若婴儿生父母健在且未签署合法送养协议,私自抚养可能涉及“拐卖儿童”或“非法转移儿童”的法律风险。

  公众捐赠信心受创

   该事件发生后,一名长期捐款者在网络上表示,道禄于5月被带走调查,并质疑其诈骗、挪用大额善款,并称已将相关线索提供给绍兴警方。“道禄的问题在于把个人募捐做成了产业,而多数草根慈善只是想帮人。”某救助机构负责人表示,事件发生后捐赠者纷纷要求查看审计报告,让本就资源紧张的机构需投入更多精力维护捐赠人,这无形中增加了机构成本。

   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首次审议,草案明确扩大社会救助范围,对不同社会救助对象,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分别给予相应的基本生活救助、专项社会救助、急难社会救助。

   毕彩红表示,应该构建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民政部门联合公安、卫健、教育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现异常(如频繁接收弃婴但未备案)。对涉嫌违法的组织,民政部门可联合公安机关冻结账户、暂停活动。”“道禄事件其实也暴露了民间救助在法律边界、组织治理、资金透明三方面的系统性风险。其实,要想让善意不走偏,不让好心办坏事,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量力而行,并且这三点教训必须牢记:身份要合法、钱款要透明、过程要阳光。”张凌霄说。

   记者就此事件致电绍兴市上虞区民政局问询处理意见,对方工作人员表示,该事件已由公安机关介入,可等待后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