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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党建引领、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全周期治理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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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4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突出党建引领、压实主体责任、强化全周期治理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对标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构建起权责明晰、全程可控、闭环治理的管理体系。

  ■ 本报记者 皮磊

   为推动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民政部日前公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7月30日,民政部举行2026年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就《管理办法》进行解读。

   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副局长余永龙介绍,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运行质量直接关系到社会团体的整体效能,直接影响行业治理和社会服务的落地实效。近些年,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助力社会团体汇聚专业资源、延伸服务触角、联系基层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对其规范管理也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

   从行业发展看,部分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在机构设置、负责人选用、财务管理、印章使用、重大活动开展等关键环节管理不规范、制度落实不到位。

   从制度层面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红线不够清晰,社会团体的主体责任刚性约束不足,监管部门的执法依据不够细化。

   从实践需求看,随着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形态更加丰富、业务场景更为多元,对存量机构合规运行、日常活动全流程规范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亟需更具针对性、可操作的措施,为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制度支撑。“《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法治化规范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的重要举措。通过厘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与社会团体的权责边界,从制度层面堵住管理漏洞,防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风险;通过立标准、定规矩、明底线,解决长期以来部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偏离宗旨、管理形同虚设的问题,重塑社会团体公信力;通过压实社会团体主体责任,推动其从‘重设立’向‘重管理’转变,筑牢发展制度根基。”余永龙谈道。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对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开展活动、负责人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那么其在制度设计上有哪些特点?

   对此,余永龙介绍,《管理办法》对标党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决策部署,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构建起权责明晰、全程可控、闭环治理的管理体系:

   一是压实主体责任。《管理办法》紧紧抓住社会团体这一核心责任主体,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概念内涵和法律地位,明确其不属于独立法人,全部法律责任由设立它的社会团体承担,突出强调社会团体对所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并据此进行一整套制度设计,以解决当前一些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中存在的责任虚化、监管悬空、权责脱节的问题。

   二是突出党建引领。《管理办法》牢牢把握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政治方向,明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将党建工作嵌入管理全流程,明确社会团体党组织要全程指导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把党的领导贯穿机构运行全过程。

   三是强化全周期治理。《管理办法》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性补齐制度短板,创新建立覆盖机构设立、日常管理、规范建设、履职使用、考核评估、退出清理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运行全流程有规可依、有章可循,推动监管模式向常态化、长效化治理转变。

   四是统筹规范与发展。《管理办法》充分尊重社会团体组织属性和发展规律,在加强规范管理的同时也注重突出正向引导、赋能提质,引导社会团体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发展从重数量规模转向重质量内涵、从重扩张速度转向重发展质效,引导社会团体既守住合规底线也释放发展活力。

   余永龙表示,为保障政策措施更好落地,民政部将坚持“统筹推进、分类指导、严格监管、标本兼治”的原则,协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推动《管理办法》落地见效:

   一是加强宣传培训,精准释放制度信号。加强分层级、分领域专题培训,面向各级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人员,重点讲解新制度、新规则、新监管要求,细化执法检查的操作流程、罚则适用,提升精准发现问题、严格监管执法的能力。

   二是加强指导监督,压实社会团体主体责任。抓住存量机构合规整改关键,指导社会团体在过渡期内对存量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及时化解风险隐患,特别对于党建工作不到位、名称使用不规范、组织架构不合规、负责人称谓不合要求、授权事项不清晰等问题要立查立改、即行即改;对于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数量过多,超出社会团体管理服务能力的,要采取合并、撤销等方式予以精简。

   三是加强刚性执法,形成常态化震慑。民政部门将把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合规性监管纳入社会团体常态化监管的重点范围,构建年度检查、审计抽查、专项检查、重点问题核查、等级评估等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加大对社会团体高风险问题、高发频发问题的监管力度。

   四是加强跟进反馈,实现长效治理。做好实施动态跟踪,汇总分析社会团体在合规整改、制度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疑难问题,及时研究解决,促进制度有效落地。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信息共享、会商研判、联合执法,形成综合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