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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区慈善事业发展 《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9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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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04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支持社区慈善事业发展 《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9月5日起施行

■ 本报记者 皮磊

   记者从云南人大网获悉,《云南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6年7月28日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26年9月5日起施行。

   《条例》共38条内容,就适用范围、慈善活动定义、慈善组织设立或认定程序、政府部门职责、开展公开募捐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条例》指出,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合理安排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辖区内相关慈善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在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指导下,依法参与慈善工作。

   《条例》规定,慈善组织依法成立行业组织。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根据需要成立区域性慈善行业组织。慈善行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培养行业人才,提高慈善行业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在内部治理方面,《条例》明确,慈善组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保证慈善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条例》还明确,慈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合理设计慈善项目,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完成的重大慈善项目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条例》规定,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慈善组织、受益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慈善组织的发起人、主要捐赠人以及管理人员与慈善组织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参与慈善组织有关该交易行为的决策,有关交易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提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引导、规范和促进慈善信托发展。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信托合同等书面形式。鼓励和支持以货币或者不动产、知识产权、有价证券、股权等非货币财产设立慈善信托。鼓励公证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担任慈善信托监察人。《条例》提到,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加强协作,共同开展慈善服务;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委托有服务专长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专业化慈善服务。慈善组织招募志愿者参与慈善服务,应当遵守慈善服务信息公示、服务协议签订、意外风险告知、志愿者实名登记、志愿服务记录、专门技能培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制度。

   在支持社区慈善发展方面,《条例》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社区慈善组织,加强社会工作者和社区志愿者队伍建设,开展社区慈善活动,发展社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与社区合作,共建慈善街区、慈善公园、慈善广场等慈善服务阵地,探索公建民营、社会联营等可持续运营模式,提升基层慈善服务能力。

   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和社区居民积极开展帮扶困难居民、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公共设施等有利于社区和谐发展的慈善活动。鼓励有意愿、有能力的企业结合发展战略,开展慈善捐赠、设立慈善项目,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据悉,《条例》还就税收优惠政策、保障措施、开展慈善奖励活动、慈善组织评估制度等内容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