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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并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2026年10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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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8月1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构建并完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 《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2026年10月1日施行

■ 本报记者 皮磊

   近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辽宁省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12章84条,围绕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养老产业促进等内容作出系统性规范。

   《条例》明确,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协调解决养老服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与本行政区域老年人口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

   其中提到,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和红十字会以及养老服务行业组织、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等社会组织,按照职责或者章程依法开展养老服务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挥自治功能,协助开展养老服务工作。

   在规划和设施建设方面,《条例》明确,民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老年人口分布、老龄化趋势和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按照便民就近、均衡布局的原则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利用闲置资源,改造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医院、培训中心、疗养院等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在居家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明确,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等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照护技能培训。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养老服务和家政服务行业组织等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组织开展居家照护、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制度,及时了解其居家生活情况,并根据实际需要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帮助,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鼓励通过邻里互助、亲友相助、志愿服务等模式发展互助养老服务。

   在社区养老服务方面,《条例》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便民生活圈建设,拓展社区养老服务功能,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鼓励利用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发展农村互助养老服务。

   支持社区引入专业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组织,发展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收集和转介养老服务需求,推进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综合利用,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体。鼓励采用市场运作、志愿服务、公益捐赠等多种方式,支持餐饮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慈善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

   此外,《条例》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完全市场型等不同类型养老机构发展,优化养老服务供给。养老机构应当履行突发事件应对责任,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辅助疏散等必要的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方面,《条例》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培养扶持政策,将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纳入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体系。鼓励各类院校设置长期照护、健康服务与管理、老年医学、中医养生学、中医康复学、护理、社会工作、老年学等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与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建设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在养老产业促进方面,《条例》提到,发挥市场主体作用,扩大多层次、多样化、个性化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重点推动养老照护服务、康复辅助器具、智慧养老、康养项目、养老金融等领域的养老产业发展。

   同时,积极培育银发经济产业园区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银发经济产业园区,鼓励现有产业园区布局银发经济相关产业。支持老年用品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成果转化、服务创新及应用推广,推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开发更多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康复辅助器具等老年用品;支持企业在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公共服务设施开展康复辅助器具展示、体验、租赁等服务。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强调,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并完善县级统筹指导、乡镇(街道)区域联动、村(社区)便民就近的三级养老服务网络,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

   加强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设,促进县域城乡养老服务资源的互动和高效利用,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指导和协调。加强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能力建设,根据辖区面积、老年人口规模和养老服务需求,统筹设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发挥专业照护、服务转介、资源链接等作用。完善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建设,发挥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的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