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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江泾镇是清代浙北杭嘉湖地区的知名市镇,与苏州府吴江县南部的盛泽镇相互毗邻,往来便利,且产业、风俗相近。王江泾人口稠密,人均耕地不足,但湖荡众多,河网密集,特别是有大运河穿过,故而因地制宜,将经济重心放在蚕桑纺织上;而盛泽于明嘉靖时即“锦绫为市”,鸦片战争后,当地丝绸开始海上出口,产业规模不断扩大,进而形成“苏嘉湖蚕桑丝织业市镇群落”。 在长期活跃的丝绸生产贸易中,王江泾和盛泽既相互促进、共生共荣,又互有竞争、此消彼长。 ■周嘉豪 盛泽镇的慈善优势 太平天国运动后,盛泽镇丝绸产业的崛起,为慈善事业发展筑牢经济根基,而自清初开启的慈善实践,经数代士绅、商民与地方官府的持续推动,形成不少优势。一是政策协同优势。自清代以来,地方官府始终对盛泽镇的慈善事业给予明确的支持与赋能,形成官绅联动、权责互补的良性推进机制。乾隆年间,吴江知县陈王言、署理吴江知县的熊晋等地方官员主动捐出俸银,助力普仁堂等核心慈善机构的建设与运营,为民间慈善树立了鲜明导向。二是慈善文化优势。盛泽镇的慈善发展有着深厚的历史积淀,数代绅商接力践行善举,逐步孕育出乐善好施、全民向善的地域慈善文化。清初王濂、王楠、王鲲祖孙三代便毕生倡导慈善事业,义迹昭著;后续沈凤书、沈瑞珍、沈致和祖孙三代更是持续为种善堂捐田、捐银、置产。此外,盛泽士绅多为客籍,宗法势力相对较弱,这反倒有利于与周边开展合作治理。三是系统运营优势。从机构布局来看,随着市镇经济的持续兴旺,盛泽镇逐步创设了各类公益性质的堂、所、仓、冢,慈善救济覆盖粮食储备、施棺掩埋、育婴留婴、医药救济、寒衣月米等民生各方面,构建起覆盖全面与功能互补的慈善机构体系。从运营实践来看,以镇内规模最大、规制最完善的民间慈善机构种善堂为例,其专业化运营模式极具代表性。 种善堂由里人郑昂文创建于嘉庆十一年(1806),坐落于盛泽镇大适圩保盛桥北堍,以掩埋尸骨为核心职能,还专门设立堂船、夫役、护葬公局,搭建起专业的助葬运营体系。自创设后,多位士绅持续捐田、捐银助力发展:嘉庆十七年(1812),沈凤书捐置镇附近田108余亩,以租息充作善堂公用;嘉庆二十一年(1816),其又倡设留婴处,收留弃婴,拓展善堂救济功能;道光四年(1824)堂舍焚毁后,孙立熊、王元相等里人于道光九年(1829)及时重建,并在堂左增设留婴处;道光二十七年(1847),善堂发放万余金赈济饥民,将服务延伸至荒年救济;道光二十八年(1848),沈瑞珍捐钱币千缗存典,为堂务运营积累稳定资金;同治八年(1869),沈致和复置田50亩,延续沈家善举;光绪十六年(1890),绸业公所出资修建种善堂殡舍,进一步完善硬件设施。历经数代人的持续建设与规范运营,种善堂的制度体系日趋成熟,至民国时期改组为盛泽区救济院。种善堂的长期稳定运转,为其后浙江王江泾镇兴仁善堂的创设提供了参照。 苏浙边境阻葬问题 江苏吴江县与浙江秀水县边境,治安案件多发,更素有阻挠殡葬之陋习。每有丧家扶柩经过,常有乡间无赖聚众鸣锣,拦截灵船,或勒索石灰、酒食、钱财,或借妨害风水为由,阻挠安葬,甚而抢船毁棚、殴辱丧家执事、强夺葬仪用具,事后分赃了事。此类恶行沿袭已久,为害地方,不可胜计。 同治十一年(1872),吴江县盛泽镇种善堂董事王恩寿、仲廷机、洪文益、王家鼎等人联名呈文知县,直指邻境阻葬之风未息,致“办葬愈形费力”,从而将长期积压于边境地区的这一痼疾公之于众。 据这份文书内容,盛泽镇种善堂管理人员向来遵照上级的指示,按照江苏省的规定,办理保护葬礼和代替别人办葬礼的事。在每年冬季,种善堂会例行向县衙提交申请,随后由县衙派遣官吏协同种善堂工作人员共同执行监督与保护工作。在该机制的保障下,得以顺利安葬的逝者家庭数量每年均达数十户之多。当遭遇溺亡或路毙等非正常死亡情况时,种善堂工作人员将亲赴现场进行勘查。若发现死者身上存在伤痕,便会详细记录于特定文书之中,并及时呈报县衙,以便县衙依规进行尸检及后续的追查工作;反之,若死者无明显外伤,则由种善堂出资购置棺木,负责完成遗体的安葬事宜。此举措有效震慑了地方上的不法之徒,使其不敢轻易滋扰丧葬事宜,确保了丧葬活动的正常进行。 尽管之前有相关机制,但恶俗在同治年间不断涌现,这是两省边境保护力量薄弱与相邻两地慈善建设水平差异悬殊共同叠加的结果。盛泽镇东南方向五至七里范围内的区域,均隶属于浙江省行政区划,其乡民对葬礼的阻挠行为呈现出愈发严重的态势。对于居住于盛泽的外来人员而言,其归乡安葬的意愿往往因惧怕烦琐的阻碍而受挫,即便选择在临近江边的地域安葬,亦会频繁遭受不法之徒相互勾结所引发的干扰。这些跨境不法之徒肆意妄为,使得葬礼操办愈发艰难,进而导致待葬的棺木数量不断累积。此外,王江泾地处交界要冲,一旦出现溺亡或路毙等意外死亡事件,便有地痞与差役相互勾结,对当地居民进行骚扰与诈骗;又或是地保因畏惧责任,于夜间擅自转移尸体,致使遗体遭受严重损毁,难以妥善安葬。 在政策动议环节,盛泽镇种善堂的管理层与居住在盛泽镇的浙江籍士绅群体展开协商,一致认为,唯有在浙江省的新塍、王江泾等镇创设善堂,并依据江苏省既定的规范协同运作,方能有效遏制浙江地区不良风气的蔓延,同时解除交界区域在相关事务处理上的掣肘。然而,浙江省现有的普济育婴等善堂机构,并未制定涉及保护葬礼、代葬以及报验收埋尸体的相关章程,缺乏可资借鉴的先例,故而实施起来面临诸多困难。因此,亟须恳请上级主管机关,将江苏省善堂的现行规定转达至浙江省的高层领导,并敦促其指令的府县层级的负责人遴选合适人选负责相关事务的推进。基于上述考量,他们向吴江知县呈上请求,恳请其体察地方困境,迅速致函浙江省的主管领导,促使其向秀水县下达指令,在新塍、王江泾等镇选拔人才组建善堂,并协商共同办理相关事务,以有效遏制不良风气,推广善行义举。总之,这则由江苏盛泽慈善主理人揭发“刁风”的陈情书,触发了域外慈善的创设议程,将两省各级官员与其他各个利益方联系在一起。 官绅联动:士绅网络与文书政治 阻葬事件的多次发生困扰着边境辖区官员,吴江知县针对上述申请开展调查,并向上级的苏州府乃至江苏省传达,并经上级联系上了浙江方面。同治十一年(1872)五月二十日,江苏按察使司将上述文件传达给浙江按察使蒯贺荪。六月二十二日,浙江按察使司将文件下发给嘉兴知府许瑶光。七月二十一日,秀水知县黄兆槐收到了嘉兴知府下发的文件,并召集多位王江泾镇的士绅协商。 浙江省层面同意了盛泽士绅的要求,认为在新塍、王江泾等镇,推选人设立善堂是合理的,但浙江省没有可以参考的案例,因此需要协同办理。浙江按察使司把原来的报告通知给嘉兴府和秀水县,让其查清楚,看能不能按照江苏的规定,在新塍、王江泾等镇,推选人设立善堂。嘉兴府在其中起到了监督办理的职责,而秀水县则联络组织各方力量,学习江苏经验,以进行慈善组织孵化。 秀水县及当地士绅协商认为,“盛泽之种善堂历办护葬代葬、验殓路毙浮尸,均有成法可循。然江浙交界之处,每患鞭长莫及”,并委婉指出曾经有过兴办慈善的努力——咸丰七、八年的时候,以前的士绅沈堉、许九安等人一起买了西北结字基地二亩,打算创立善堂,正好赶上战乱,就没来得及办。他们还提出,拟暂时借绸业公所建房屋一进作为新善堂的场所,打算命名为兴仁善堂,等筹到更多资金,再行扩建或新建。 经过上级授权,兴仁善堂的创设势在必行。一众王江泾镇本地士绅成为善堂的管理者。他们经实地考察与分析后指出,新塍镇位于县域南部,而王江泾镇则处于县域北部,乃江浙两省交界之所,且与吴江县的盛泽镇地理位置相近,因此在事务办理上需协同推进。由此,王江泾与新塍两地存在差异,致使办理相关事务时难以实现完全统一的标准与模式。基于此,他们依据本镇的实际情况,筹划设立兴仁善堂,并针对丝绸、米、盐等四项核心产业中的富裕商户开展劝募活动,进而拟定了一套包含十条章程的方案,呈请上级领导予以审核,并转呈上级机关进行备案。此外,他们还请求吴江县向盛泽镇种善堂的士绅及负责人发出协同办理的邀请,并且要求王江泾汛加强日常监管。 嘉兴府方面表示肯定,对此批示道:“该绅吴兆基等所禀,系属实在情形,劝办善举,自应因地制宜,方称妥善而期久远。该职等实心筹划,劝设善堂,议章办理,洵属好义急公,殊堪嘉尚。” 根据进一步磋商,秀水县认可了当地士绅的提议。知县黄兆槐认为吴兆基等人报告的确实是实际情况,提出他们这些人真心实意地筹划,劝大家设立善堂,制定章程办理,确实是热心公益,值得表扬。县里把他们制定的十条章程开列出来详细送上去,请求上级领导审查批示遵照执行。虽然通知江苏吴江县进行监督和压制涉及到跨省权限,难以在本级政府层面协调,但上级官员都作出了肯定性的批复。 综上所述,兴仁善堂建设的首要难点在于行政授权与合法性获取。首先,议程设定源于外部压力。由于“阻葬刁风”频发,困扰了苏浙两地的社会秩序,江苏盛泽镇绅商作为利益相关方,利用其社会影响力成为政策倡议者。他们并未直接干预邻省事务,而是策略性地通过本地官府向上呈请,将社会治安问题转化为行政诉求,从而启动了跨省协作。其次,两省官员的文书起到了政策沟通作用。同治十一年(1872),从江苏按察使司致函浙江按察使,再由浙江按察使司下发至嘉兴知府、秀水知县,这一连串的公文流转,实际上是一次跨省的行政许可。尽管两省行政管辖权互不统属,但通过高层官僚的文书批复,江苏的治理经验获得了在浙江落地的行政合法性。嘉兴知府与秀水知县成为制度落实的把关者,他们召集王江泾士绅进行协商,确保了外来制度能适应本地社会生态。最后,本地士绅承接了方案落地的具体职能。杨恒、吴兆基等士绅在获得官方授权后,基于因地制宜的原则,参照新塍与盛泽两镇经验,拟定了兴仁善堂章程。这种“官府赋权、绅董执行”的模式,既解决了官府鞭长莫及的治理困境,又赋予了民间组织处理跨区域公共事务的正当性。 (转自 《公益研究》2026年第2期,有删减,原标题为《晚清江南市镇慈善的跨省实践——基于王江泾镇兴仁善堂的个案考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