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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临时救助方式《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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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09月01日 星期二上一期下一期
完善临时救助方式《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发布



  本报记者李庆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充分发挥临时救助救急解难的制度效能,湖北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日前印发《湖北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9章31条,具体条款内容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做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基层经办能力实际的修订和完善。这些内容遵循“不违背、不突破”上级政策,对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办法》修订了临时救助对象分类和范围,更加准确地把握了临时救助的功能和作用。一是将临时救助对象分类从急难型、支出型、过渡型三类,修订为急难型、支出型两类,更好把握了临时救助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的功能定位;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在支出型对象范围为因医疗、康复、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以及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存在严重困难的对象,更加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兜底的再兜底”作用;三是用单独条款明确了尚在申请社会救助过程中人员,以及发生基本生活困难的未参保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其他社会救助政策未覆盖前,可按规定纳入临时救助对象范围,更好把握临时救助的政策衔作用。

   其次,《办法》修订了临时救助审核审批时限、权限和程序,进一步明确了审核审批程序和时限,调整了审批权限。一是明确紧急程序按照“小额快救”的办法,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直接予以先行救助,办理时限一般不超过3天,进一步突出急难型临时救助的时效性;二是明确一般程序对于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已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申请对象,重点核实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的家庭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重复核查其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简化了工作流程,审核事项更具有操作性;三是根据国家政策将乡镇(街道)审核确认权限

   从城市低保标准6

   倍以下,调整为4

   倍以下。县级民政

   部门审核确认权

   限从城市低保标

   准6倍以上,调整

   为4倍以上。

   三是完善了

   临时救助方式。

   《办法》明确支出

   型救助原则上采

   取“一次审批、分

   阶段发放”的方

   式,每人每月发放

   金额一般不超过

   当地当年月城市

   最低生活保障标

   准,在发放过程中

   出现家庭人员死

   亡的,应终止发放

   重新审核临时救

   助金额;急难型救

   助一般一次性发

   放,可直接发放现

   金。完善发放救助

   金的方式方法,更

   便于操作。在转介

   服务中,增加了

   “积极推送至“救

   急难”信息对接服

   务系统等平台,加

   强供需适配”的内

   容,完善了转介服

   务的功能。

   四是修订了临时救助标准。《办法》根据国家政策调整了临时救助标准,紧扣临时救助“保基本”的定位,使临时救助标准制定机制更加完善科学。一是将急难型救助标准上限由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调整为1倍;支出型救助标准上限由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调整为6倍。二是进一步细化了急难型临时救助金和支出型临时救助金的计算方式,明确在计算急难型临时救助金额时只计算实际遭遇急难情形人数,在计算支出型临时救助金额时要计算困难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