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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皮磊 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日前联合印发修订后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灾难性等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人员,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临时救助工作要聚焦群众急难愁盼,准确把握临时救助制度“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的定位,坚持应救尽救、适度救助、公开公正、制度衔接原则。 《实施细则》明确了救助情形及条件。其中提到,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取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实施细则》提到,对困难情形复杂、影响特别严重,救助金额已达到最高标准仍不能缓解基本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由县(市、区)民政部门通过本级社会救助协调机制或部门会商机制等方式,“一事一议”“一案一策”研究适当提高临时救助标准,及时解决急难个案。 对于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其他困难缓解时间较长、救助金额较多的临时救助对象可参照执行。对于分阶段救助过程中救助对象死亡的,剩余救助款物不再发放。 在申请和受理程序方面,《实施细则》提到,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经个人授权后进行查询核对。县(市、区)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当主动核查情况,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12个月内因同一疾病、同一意外事件、同一刚性支出类型等相同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同一事由给予一次临时救助。特殊情况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调查审核确认可以给予二次救助,并建立临时救助台账,避免重复救助。 据悉,该细则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23年12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宁民规发〔2023〕17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