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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正式施行,补齐了我国社会救助领域顶层立法短板,推动新时代民生保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新阶段。 ■ 刘秀琼 经过多年建设,我国传统社会救助以生存兜底为核心,构建起保基本、救急难的制度框架,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守住不发生绝对贫困底线、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提供了有力支撑。 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的社会形态、民生风险、群众诉求发生深刻变化,传统“重兜底、轻发展”救助模式的短板逐步显现。社会救助法顺应时代需求,实现了从生存型兜底保障向发展型赋能救助的范式跃迁,对于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共同富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传统兜底保障的 制度价值与时代局限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为主体的生存型救助体系,定位聚焦于生存兜底。该制度以化解绝对贫困为主要目标,采取现金、实物等帮扶方式,重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面向孤寡老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丧失劳动能力群体开展重点保障。在脱贫攻坚进程中,实现了应保尽保、应救尽救,消除了绝对贫困,织密社会稳定的民生底线,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作为特定发展阶段的制度设计,传统兜底保障带有事后救急、维持生存的鲜明特征。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其制度局限性逐步显露。一是救助理念偏于被动,多在生存困难发生之后介入,缺少风险预判和源头防控意识;二是救助目标较为单一,主要解决生存问题,对困难群众能力培育、社会融入关注不足,容易产生依赖,难以实现稳定脱困;三是救助供给结构失衡,资源集中在现金和实物,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照护服务、就业支持等服务供给不足,难以回应相对贫困、家庭刚性支出负担过重等新型民生矛盾;四是运行机制较为碎片化,救助层级划分简单,部门协同衔接不够顺畅,社会力量参与渠道有限,应对常态化、多样化民生风险的能力有待提升。 现阶段,民生需求已从“生存温饱”转向“发展提质”。单纯以保生存为核心的兜底范式,已经难以适配共同富裕的时代命题,社会救助制度转型升级势在必行。 新实施的社会救助法构建发展型救助全新制度体系 新实施的社会救助法并未弱化兜底保障的基础功能,而是在守住基本生存底线前提下,在法定原则之上推动救助功能向 “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拓展,从理念、目标、供给、机制四个层面完成公共政策范式革新,搭建起发展型救助的制度框架。 其一,救助理念从“被动救急”转向“主动赋能”。传统救助属于事后救济,重在化解已经出现的生存危机。新法更新价值逻辑,改变“重给予、轻培育”的惯性,把激发困难群众内生动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摆在突出位置。法律明确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完善就业救助相关制度安排,引导具备劳动能力的受助对象通过劳动改善生活,改变单向“输血”模式,推动受助群体由“被动受助”转向“主动发展”。 其二,救助目标从“单一生存保障”转向“三维协同发展”。新法跳出仅保障生存的制度惯性,建立“生存兜底、风险防控、发展赋能”三位一体的目标体系。在持续保障特困人员等深度困难群体基本生活基础上,新法将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纳入制度覆盖范围,重点防范因病、因学、因灾带来的返贫致贫风险,着力破解发展机会不均、发展能力不足等深层次问题,保障困难群体平等享有发展权利。 其三,救助供给从“单一物质帮扶”转向“物质+服务”综合赋能。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家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是社会救助法的一大亮点。针对物质救助的固有局限,法律明确把生活照料、心理关爱、技能培训、就业帮扶、监护关爱等纳入救助服务范畴,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失业困难人员等提供差异化服务,以物质帮扶解决燃眉之急,以专业服务补齐能力短板,让社会救助兼具保障力度和人文温度。 其四,运行机制从“粗放处置”转向分层分类、多元协同治理。新法建立分层分类梯度救助体系,厘清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临时遇困人员等不同层级的救助边界,改变过去“一刀切”的粗放做法。新法推动构建事前预警、事中帮扶、事后巩固的全周期实践链条,推动跨部门数据共享,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协同机制,实现民生风险的精准识别、精准帮扶。 发展型救助范式的 核心治理价值 由兜底保障迈向发展型救助,不是局部政策修补,而是民生治理理念与公共政策逻辑的系统性重塑,蕴含多重时代价值。 发展型救助是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重要制度支撑。共同富裕追求共建共享,不等于平均主义。传统兜底保障守住 “不落一人”的生存底线,发展型救助进一步聚焦发展层面的提质增效,通过赋能式帮扶缩小能力差距,让困难群体公平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底线公平与发展公平相统一,夯实共同富裕的民生基础。 发展型救助推动民生治理从“危机应对”走向“风险治理”。传统救助多主要应对已经发生的生活危机,发展型救助突出源头治理与关口前移,依托动态监测识别潜在致困因素,提前介入干预,减少困难家庭陷入困境的概率,增强整个社会抵御民生风险的韧性。 发展型救助为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有力抓手。发展型救助充分调动政府、社会组织、志愿服务多方力量,依托精细化帮扶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化解基层民生矛盾,同时尊重困难群众的主体地位,调动其参与社会生活的积极性,实现民生保障与基层治理双向赋能。 推动发展型救助范式 落地见效 释放社会救助法的制度效能,需要直面基层现实条件,补齐实践短板,把发展型救助落到实处。 第一,更新治理观念,把握兜底与发展的辩证关系。破除“重物质、轻服务”“重救急、轻赋能”的工作惯性。必须明确,兜底保障仍是社会救助的首要职责。对无劳动能力、生存陷入困境的群体,不折不扣落实兜底责任;对具备发展条件的困难对象,更加重视能力培育和就业救助引导,树立保基本、防风险、促发展一体化工作思维。 第二,完善配套细则,做实分层分类救助制度。加快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地方实施细则,细化各类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与救助梯度。健全动态监测、精准识别、就业救助、有序退出等机制,区分生存困境、刚性支出困境、临时突发困境,推行一户一策,既做到应救尽救,又防范救助依赖,维护制度公平可持续。 第三,做强服务救助,促进“物质+服务”深度融合。用好政府购买服务工具,培育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力量,重点发展就业技能培训、心理干预、家庭支持、特殊群体照护等项目。优化救助资源配置,扭转重资金、轻服务的资源投向,切实提升救助的长期效果。 第四,强化多元协同,构建共建共治的救助格局。打通民政、人社、教育、卫健、医保等部门的数据壁垒,建立信息共享、风险会商、联动帮扶工作机制。畅通慈善力量、志愿服务参与渠道,形成政府兜底线、社会做补充的合力,最大化释放制度效能。 结语 社会救助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在兜牢底线基础上,开启向发展赋能拓展的范式转型,充分彰显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新时代社会救助工作,既要坚守民生底线,筑牢安全保障网,也要聚焦长远发展,激活内生动力,以法治化、精细化、现代化为导向,持续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和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民生支撑。 (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